发布时间:
2022-06-10 16:16
信息来源:
社会组织管理局
一、制定背景
为做好全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社会服务功能,提高社会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市民政局制定出台《通辽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0〕第39号)和《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七章三十九条,对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管理体制、评估对象和内容、评估机构和职责、评估专家管理、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阐述《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实施原则及领导机构。明确市民政局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我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为评估对象和内容。对符合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及不予评估的社会组织分别进行明确规定,并对评估内容、评估指标制定方式等进行说明。
第三章为评估机构和职责。对评估委员会、评估复核委员会的结构、职能、议事规则等进行明确规定;细化了评估委员、复核委员的来源、条件、聘任机制、权利与义务、日常管理等方面内容;明确了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专家组的产生方式、具备条件和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四章为评估程序和方法。对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流程,评估事项完成后的档案管理以及对评估工作事中事后监督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说明。
第五章为回避与复核。对评估委员、复核委员和评估专家组成员需回避的情况进行说明,并对评估结果异议和举报的处理流程、要求等进行规定。
第六章为评估等级管理。对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分值区间、有效期限、证书及牌匾管理进行明确规定;对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动态管理,对社会组织取消或降低评估等级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说明。
第七章为附则。主要对评估工作经费来源及《办法》实施日期进行了说明。
解读科室:社会组织管理局
解读人:张志坚
联系方式:8835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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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做好全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社会服务功能,提高社会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市民政局制定出台《通辽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0〕第39号)和《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七章三十九条,对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管理体制、评估对象和内容、评估机构和职责、评估专家管理、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阐述《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实施原则及领导机构。明确市民政局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我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为评估对象和内容。对符合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及不予评估的社会组织分别进行明确规定,并对评估内容、评估指标制定方式等进行说明。
第三章为评估机构和职责。对评估委员会、评估复核委员会的结构、职能、议事规则等进行明确规定;细化了评估委员、复核委员的来源、条件、聘任机制、权利与义务、日常管理等方面内容;明确了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专家组的产生方式、具备条件和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四章为评估程序和方法。对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流程,评估事项完成后的档案管理以及对评估工作事中事后监督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说明。
第五章为回避与复核。对评估委员、复核委员和评估专家组成员需回避的情况进行说明,并对评估结果异议和举报的处理流程、要求等进行规定。
第六章为评估等级管理。对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分值区间、有效期限、证书及牌匾管理进行明确规定;对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动态管理,对社会组织取消或降低评估等级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说明。
第七章为附则。主要对评估工作经费来源及《办法》实施日期进行了说明。
解读科室:社会组织管理局
解读人:张志坚
联系方式:8835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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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做好全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社会服务功能,提高社会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市民政局制定出台《通辽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0〕第39号)和《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七章三十九条,对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管理体制、评估对象和内容、评估机构和职责、评估专家管理、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阐述《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实施原则及领导机构。明确市民政局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我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为评估对象和内容。对符合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及不予评估的社会组织分别进行明确规定,并对评估内容、评估指标制定方式等进行说明。
第三章为评估机构和职责。对评估委员会、评估复核委员会的结构、职能、议事规则等进行明确规定;细化了评估委员、复核委员的来源、条件、聘任机制、权利与义务、日常管理等方面内容;明确了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专家组的产生方式、具备条件和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四章为评估程序和方法。对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流程,评估事项完成后的档案管理以及对评估工作事中事后监督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说明。
第五章为回避与复核。对评估委员、复核委员和评估专家组成员需回避的情况进行说明,并对评估结果异议和举报的处理流程、要求等进行规定。
第六章为评估等级管理。对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分值区间、有效期限、证书及牌匾管理进行明确规定;对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动态管理,对社会组织取消或降低评估等级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说明。
第七章为附则。主要对评估工作经费来源及《办法》实施日期进行了说明。
解读科室:社会组织管理局
解读人:张志坚
联系方式:8835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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