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06-10 16:06
信息来源:
社会组织管理局
一、制定的背景
为有效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移,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80号),通辽市民政局、通辽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通民民字【2015】6号)。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80号)。
三、制定的主要内容
全文共有5个部分,分为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措施、保障措施、组织领导。其中,工作措施中明确了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推动政府购买服务试点、优化社会组织参与购买服务试点、优化社会组织参与购买服务方式;保障措施中包括明确承接主体条件、严格材料审查、规范购买流程和加强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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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为有效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移,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80号),通辽市民政局、通辽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通民民字【2015】6号)。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80号)。
三、制定的主要内容
全文共有5个部分,分为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措施、保障措施、组织领导。其中,工作措施中明确了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推动政府购买服务试点、优化社会组织参与购买服务试点、优化社会组织参与购买服务方式;保障措施中包括明确承接主体条件、严格材料审查、规范购买流程和加强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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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背景
为有效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移,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80号),通辽市民政局、通辽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通民民字【2015】6号)。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80号)。
三、制定的主要内容
全文共有5个部分,分为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措施、保障措施、组织领导。其中,工作措施中明确了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推动政府购买服务试点、优化社会组织参与购买服务试点、优化社会组织参与购买服务方式;保障措施中包括明确承接主体条件、严格材料审查、规范购买流程和加强信用管理。
解读科室:社会组织管理局
解读人:张志坚
联系方式:8835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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