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2021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
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企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2019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且经多次专项清理仍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一)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包括:
1.政府工作部门超越部门职能权限制定的;
2.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
3.无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
上述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由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编发。
(二)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
2.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治区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
3.剥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4.超越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5.违法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和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三、清理要求
(一)对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宣布继续有效。对制定主体超越法定权限,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对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宣布废止。
(二)对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2年的,或者已过适用期的;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管理方式已经改变的;规定的事项任务已经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的应当宣布失效。
(三)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其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部门联合制发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制定部门被撤销、分立、合并以及职能转移的规范性文件,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单位负责清理。
(四)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附件1)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建议和理由,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2),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21年3月31日前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对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汇总、梳理后,形成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废止、失效的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五)各地、各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自行清理,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3)、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附件4)报市司法局。
(六)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可以延长5年,施行未满2年的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七)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要工作任务,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联系人:李雨轩,联系电话:8835461;
电子邮箱:15215056565@163.com。
附件:1.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2.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3.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统计
4.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2021年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