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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通辽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2022/11/09 8.6k 阅读 64 点赞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5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重新公布,2022年11月10日起正式使用。     

凡不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单位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文件不得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辽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 

一、市政府       

市政府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教育局     

市体育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务局     

市商务局     

市统计局     

市乡村振兴局     

市科学技术局     

市司法局     

市审计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农牧局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林业和草原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医疗保障局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信访局     

市能源局     

市区域经济合作局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市中药产业发展办公室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供销社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驻市中区直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通辽市中心支行     

市国家安全局     

市气象局     

市烟草专卖局     

市无线电管理处     

市邮政管理局     

四、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科尔沁区人民政府     

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     

开鲁县人民政府     

科左中旗人民政府     

科左后旗人民政府     

库伦旗人民政府     

奈曼旗人民政府     

扎鲁特旗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各人民团体,驻市中区直有关单位。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