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06-10 16:52
信息来源:
社会事务科
一、出台《意见》的背景
为理顺市救助管理站与旗县市区救助管理站(民政救助管理部门)工作职责重叠交叉问题,全面加强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起草《意见》的政策依据
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三、《意见》主要内容
(一)明确通辽市救助管理站工作职责
通辽市救助管理站是全国救助管理工作对口接送中转站、内蒙古自治区东四盟市救助管理工作中心站、通辽市救助管理工作总站,是做好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1、负责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2、负责跨省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救助、中转、护送、安置等工作;
3、负责跨盟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救助、中转、护送、安置等工作;
4、负责通辽市辖旗县市流入科尔沁区、开发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救助、中转、护送、安置等工作;
5、负责指导各旗县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6、负责受家庭暴力及其他危害的妇女儿童的庇救和保护工作;
7、负责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8、完成政府和民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明确各旗县市区救助管理站(民政救助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各旗县市区救助管理站(民政救助管理部门)是负责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是做好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接受市救助管理站的业务指导,对其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1、负责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2、负责跨通辽市辖旗县市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救助、中转、护送、安置等工作;
3、负责流入辖区查明身份的外省、外盟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救助和转送通辽市救助管理站工作;
4、负责流入外地的本辖区户籍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救助、护送、安置等工作;
5、负责流入辖区查无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救助和安置等工作;
6、负责辖区城市街头巡查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工作;
7、负责受家庭暴力及其他危害的妇女儿童的庇救和保护工作;
8、负责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9、完成政府和民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进一步提高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明确市救助管理站和各旗县市区民政救助管理部门工作职责,是理顺救助管理工作责任主体部门之间职能重叠、责任推诿问题,消除工作盲区,健全完善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市救助管理站、各旗县市区民政救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为我市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全力抓好。
(二)加强领导,落实职责。要进一步加强救助管理站(民政救助管理部门)建设,不断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和救助措施。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接收、救助、中转、安置、护送等救助工作力度,着力提高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三)加强协调,搞好配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既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救助工作,也是一项社会管理工作,特别是流浪乞讨人员成分复杂,情况殊异,实施救助管理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为此,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协调,搞好配合,横向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纵向要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消除工作盲区,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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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进一步明确市救助管理站和旗县市区民政救助管理部门工作职责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出台《意见》的背景
为理顺市救助管理站与旗县市区救助管理站(民政救助管理部门)工作职责重叠交叉问题,全面加强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起草《意见》的政策依据
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三、《意见》主要内容
(一)明确通辽市救助管理站工作职责
通辽市救助管理站是全国救助管理工作对口接送中转站、内蒙古自治区东四盟市救助管理工作中心站、通辽市救助管理工作总站,是做好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1、负责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2、负责跨省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救助、中转、护送、安置等工作;
3、负责跨盟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救助、中转、护送、安置等工作;
4、负责通辽市辖旗县市流入科尔沁区、开发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救助、中转、护送、安置等工作;
5、负责指导各旗县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6、负责受家庭暴力及其他危害的妇女儿童的庇救和保护工作;
7、负责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8、完成政府和民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明确各旗县市区救助管理站(民政救助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各旗县市区救助管理站(民政救助管理部门)是负责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是做好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接受市救助管理站的业务指导,对其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1、负责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2、负责跨通辽市辖旗县市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救助、中转、护送、安置等工作;
3、负责流入辖区查明身份的外省、外盟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救助和转送通辽市救助管理站工作;
4、负责流入外地的本辖区户籍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救助、护送、安置等工作;
5、负责流入辖区查无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救助和安置等工作;
6、负责辖区城市街头巡查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工作;
7、负责受家庭暴力及其他危害的妇女儿童的庇救和保护工作;
8、负责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9、完成政府和民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进一步提高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明确市救助管理站和各旗县市区民政救助管理部门工作职责,是理顺救助管理工作责任主体部门之间职能重叠、责任推诿问题,消除工作盲区,健全完善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市救助管理站、各旗县市区民政救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为我市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全力抓好。
(二)加强领导,落实职责。要进一步加强救助管理站(民政救助管理部门)建设,不断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和救助措施。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接收、救助、中转、安置、护送等救助工作力度,着力提高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三)加强协调,搞好配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既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救助工作,也是一项社会管理工作,特别是流浪乞讨人员成分复杂,情况殊异,实施救助管理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为此,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协调,搞好配合,横向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纵向要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消除工作盲区,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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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意见》的背景
为理顺市救助管理站与旗县市区救助管理站(民政救助管理部门)工作职责重叠交叉问题,全面加强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起草《意见》的政策依据
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三、《意见》主要内容
(一) 明确通辽市救助管理站工作职责
通辽市救助管理站是全国救助管理工作对口接送中转站、内蒙古自治区东四盟市救助管理工作中心站、通辽市救助管理工作总站,是做好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1、负责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2、负责跨省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救助、中转、护送、安置等工作;
3、负责跨盟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救助、中转、护送、安置等工作;
4、负责通辽市辖旗县市流入科尔沁区、开发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救助、中转、护送、安置等工作;
5、负责指导各旗县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6、负责受家庭暴力及其他危害的妇女儿童的庇救和保护工作;
7、负责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8、完成政府和民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明确各旗县市区救助管理站(民政救助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各旗县市区救助管理站(民政救助管理部门)是负责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是做好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接受市救助管理站的业务指导,对其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1、负责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2、负责跨通辽市辖旗县市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救助、中转、护送、安置等工作;
3、负责流入辖区查明身份的外省、外盟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救助和转送通辽市救助管理站工作;
4、负责流入外地的本辖区户籍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救助、护送、安置等工作;
5、负责流入辖区查无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救助和安置等工作;
6、负责辖区城市街头巡查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工作;
7、负责受家庭暴力及其他危害的妇女儿童的庇救和保护工作;
8、负责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9、完成政府和民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进一步提高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明确市救助管理站和各旗县市区民政救助管理部门工作职责,是理顺救助管理工作责任主体部门之间职能重叠、责任推诿问题,消除工作盲区,健全完善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市救助管理站、各旗县市区民政救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为我市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全力抓好。
(二)加强领导,落实职责。要进一步加强救助管理站(民政救助管理部门)建设,不断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和救助措施。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接收、救助、中转、安置、护送等救助工作力度,着力提高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三)加强协调,搞好配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既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救助工作,也是一项社会管理工作,特别是流浪乞讨人员成分复杂,情况殊异,实施救助管理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为此,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协调,搞好配合,横向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纵向要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消除工作盲区,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解读科室:社会事务科
解读人:周伟光
联系方式:8835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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