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市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工程建设项目落地开工,加强对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质量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参建单位主体责任
一是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结构的施工,不得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获得开工建设批复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质量安全相关法定责任。建设单位必须确保项目满足地块规划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审批要求,并自行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责任。三是各参建责任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组织建设,主动接受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建设各环节的首要责任,施工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应落实监理责任。四是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在许可证的相应内容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请下一阶段的开工建设手续,须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二、加强质量安全事中事后监管
通过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质量安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及时跟进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是否违背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相关政策;项目各责任单位资质、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施工现场是否已具备开工条件;是否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重点核查质量和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落实情况,及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与建设单位承诺书质量安全相关内容不符合的情况等。
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如检查发现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注册人员未按照承诺履职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超施工许可范围(阶段)施工等情况,依法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推送至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给予撤销施工许可证等处罚,停止一切施工活动,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2023年3月10日
| 索 引 号 | 11150500MB16286761/2024-02944 | 主题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 索 引 号 | |
| 主题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质量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市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工程建设项目落地开工,加强对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质量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参建单位主体责任
一是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结构的施工,不得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获得开工建设批复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质量安全相关法定责任。建设单位必须确保项目满足地块规划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审批要求,并自行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责任。三是各参建责任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组织建设,主动接受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建设各环节的首要责任,施工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应落实监理责任。四是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在许可证的相应内容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请下一阶段的开工建设手续,须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二、加强质量安全事中事后监管
通过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质量安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及时跟进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是否违背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相关政策;项目各责任单位资质、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施工现场是否已具备开工条件;是否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重点核查质量和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落实情况,及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与建设单位承诺书质量安全相关内容不符合的情况等。
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如检查发现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注册人员未按照承诺履职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超施工许可范围(阶段)施工等情况,依法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推送至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给予撤销施工许可证等处罚,停止一切施工活动,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2023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