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通辽市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辽市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12号)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诚信建设中的表率示范作用,加快推进我市政务诚信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将政务诚信建设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工作,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健全完善考核约束和多方监督机制,着力治理政务失信行为,不断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政府公信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诚信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切实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强化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坚持政务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依法依规将权力清单、工作程序、服务承诺等政务信息向社会公开,扎实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七天双公示”工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坚持勤政高效。根据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有序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坚持守信践诺。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在质量、期限、保障等方面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并严格履行,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关键领域实行承诺制,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坚持失信惩戒。加大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政府诚信履职工作体系
1.坚持依法行政
(1)全面落实权责清单制度,常态化抓好权责清单动态梳理公布工作,通过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站予以公布,确保各项行政权力规范行使,优化工作流程,积极履职尽责。(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有关部门)
(2)健全完善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行政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科学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有关部门)
(3)在作出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以及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行政决策前,应举行听证会。(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有关部门)
(4)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决策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有关部门)
2.推进政务公开
(1)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流程,畅通公开渠道。(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有关部门)
(2)及时公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以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点领域信息、深化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全程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纪委监委,各有关部门)
3.加强公正监管
(1)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
(2)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公正监管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有关部门)
4.提升服务能力
(1)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持续“减时限、减材料、减跑动”,提高审批效能;强化放权的协同性、联动性,提升群众满意度。(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打造政务服务“一张网”,持续推进政务信息共享,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在履职尽责、依法行政、优化服务等方面向社会公开作出信用承诺。(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
(3)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服务功能,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网络、平台全面对接融合。(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有关部门)
(4)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依法依规建立告知承诺信息归集和推送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水平。(责任单位: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5.重点领域建设
(1)在作出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借债等与市场主体关联的行政决策前,应当合理确定需求,确保规模适度;科学制定规则、流程和有关标准,明确各方责任义务,避免违约纠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区域经济合作局、工信局、发改委,各有关部门)
(2)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扎实开展政府债务化解工作;强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约束,健全财务监管体系,建立财务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各有关部门)
(3)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责任单位: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工信局、财政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全面清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对恶意拖欠、久拖不还、打击报复等典型案例进行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国资委)
(5)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建立信用联合惩戒协同工作机制,依法依规落实相关惩戒措施,并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推动案件的有效化解执行。(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各有关部门)
6.保障合法权益
(1)建立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和纠错、修复机制,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社局,市委组织部)
(2)依法公正处理因政府失信行为对社会主体造成损失的案(事)件,切实维护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信访局)
7.开展诚信教育
开展公职人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公职人员在职培训、继续教育和进修课程,加强信用知识学习,提升信用意识。(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各有关部门)
(二)完善政务诚信信息归集应用体系
1.提升信息归集质量
(1)参照自治区政务失信行为清单和认定标准,明确界定政务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共享,推进失信惩戒。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通报政府机构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政府机构应及时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并提请法院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并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单位和个人政务失信记录。(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审计局、财政局、大数据中心)
(2)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全面归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的基础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风险提示信息等五类公共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大数据中心、人社局,市委组织部)
(3)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报送本部门及其公职人员信用信息,实现包括政务信用信息在内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全量归集和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大数据中心,各有关部门)
(4)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确保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安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大数据中心,各有关部门)
2.拓展信息应用场景
(1)在公职人员考试录用、调任选任、评优评先、岗位晋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审定等工作中建立信用核查制度,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部门及公职人员,应根据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实施相应约束措施。(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2)在作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审查、证券发行、资金扶持,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决策前,应当通过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或“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查询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采取约束措施。(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
(三)建立政务诚信评估考核监督体系
1.持续开展政务诚信评估考核
(1)参照自治区统一的政务诚信评估标准,从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等方面,对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开展季度监测和年度评估相结合的政务诚信评价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2)按照市委和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相关要求,对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开展政务诚信年度考核,聚焦政务诚信建设重点、难点问题,督促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整改,不断提升政务诚信水平。(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
2.建立健全政务失信监督机制
(1)建立政务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充分发挥“12345”“12388”等行政投诉热线以及网站、公众号、APP等现有投诉举报平台作用,进一步拓宽政务失信问题线索的获取渠道,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监督治理力度。(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纪委监委,市委网信办,各有关部门)
(2)从严落实主体责任。对存在“新官不理旧账”、违约毁约、恶意竞争、欺商骗企、设租寻租、盲目招商、违规举债、拖延审计、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的,以及因重大政策执行不力、决策失误、滥用职权、有令不行、有令不止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
(3)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并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委)、政协通报政务诚信建设推进情况,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核因素,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4)建立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风险排查和监督检查机制;对存在政务失信隐患的部门及人员,建立提醒、警示、约谈等处置机制。(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
(5)加大政务失信典型案例的通报曝光力度,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通辽市政务诚信建设协调推进机制,明确各项工作牵头部门,加强监督考核,强化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运用,研究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做好全市政府诚信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二)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力度,认真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基础性保障,统筹安排好人力、物力、财力,明确责任分工,压实工作任务,扎实有效推进各项工作。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报道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