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13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内医保发〔2025〕4号)和《通辽市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办法(试行)》(通政办发〔2026〕2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通辽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选取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定点评估机构应具备专业性、稳定性、权威性。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具备相应资质,能够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
(二)建立稳定的评估人员专业队伍。评估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医学、护理、康复、心理、长期照护、养老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从事相关专业工作2年(含)以上;
2.参加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掌握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熟悉评估操作要求;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在工作中能够做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客观公正,相关行业领域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评估专家除须具备上述第2项、第3项条件外,还应具有临床医学、护理、康复、精神心理等领域中级及以上职称和2年(含)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在我市具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财务、档案管理等相应管理及运维人员;
(四)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功能的条件;
(五)建立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六)评估人员没有相关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以信用中国平台、行业主管部门信用查询结果为准);由申请人提交信用查询材料并作出书面承诺;
(七)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服务工作,不得同时承担长护险经办工作;
(八)符合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受理情形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采取伪造、篡改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评估机构,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二)因违法违规解除评估服务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三)因严重违反评估服务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五)形式审查通过后,在现场核查阶段,申请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与所提交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可自愿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通辽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证照副本复印件;
(三)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构工作人员名单及评估人员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五)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开展过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提供相关案例名册及佐证材料;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原件供当场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返还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本次所提交的全部材料与信息,仅用于本次定点评估机构审核使用,信息管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依法保密、不对外泄露、不挪作他用。
四、受理方式、时间
本次申请采用线上提交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线上提交作为预受理渠道,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全市评估机构的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现场核查等程序评估机构最终根据本地实际,按照一定数量择优选取。
受理时间:2026年10月29日-11月6日,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电话:0475-8580668
电子邮箱:tlybchk@163.com
附件:1.通辽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申请表
2.从业人员花名册
通辽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