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住建和交通运输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通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通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通建审改字〔2019〕1号),现将《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26日
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落实通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通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通建审改字〔2019〕1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住建局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二、改革目标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住建部门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审批事项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重点包括优化审批流程、实行联合图审、开展联合验收、推行告知承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等改革事项。通过改革,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事项进一步精简、时限进一步压缩、服务进一步提升”,为今年年底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均时间缩短至17个工作日以内奠定基础(其中,施工许可阶段2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15个工作日),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与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三、改革任务
1、优化审批环节。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取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等招标文件备案、室内装饰工程开工报告备案。将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取消安全监督手续,实行内部流转告知,依申请通知质量安全造价管理站进行现场踏勘,由行政审批科(或旗县市区相关单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然资源、住建和市政公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提交延长至施工许可证之前,由企业做出承诺合格的情况下即时办理。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各部门将行政审批事项与相关中介服务事项同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步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和中介服务机构同步办理。燃气、热力、排水等市政公共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牵头科室:行政审批科;责任科室:建筑市场监管科、城市建设科、工程质量安全和标准定额监管科、人防工程科、供热燃气管理科、排水管理处及各旗县市区住建局)
2、下放审批权限。全面贯彻落实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两级住建城乡建设管理事权的通知》(通政办字〔2019〕59号)和《关于调整市区两级住建城乡建设管理事权的补充通知》(通政办字〔2019〕76号),将由通辽市住建局负责的临时占用公园、广场的公益活动审批、建筑施工许可(市本级投资和直接管理项目除外)、户外广告牌匾审批及监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资质管理和人员资格初审权均下放到科尔沁区和开发区住建部门办理。指导科尔沁区和开发区尽快组织力量,做好移交工作。确保方便企业办事更快捷。
3、实行联合审图。推进多图联审机制,将人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核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统一的整体性审查,解决“多头审、多头改、多套图”的问题。制定《通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实施办法》,明确全面推行多图联审的具体工作及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对审查内容中涉及政策性文件除规划批准文件外的申报材料实行容缺受理,建设单位出具相关承诺,在审图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前提交即可。原则上审查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适时启动数字化联合图审改革,实现施工图审查无纸化申报和施工图网上审查,实现多图联审全过程数字化。
4、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制定出台《通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办法》,明确联合竣工验收的具体参与部门、验收事项及验收流程,实现“统一受理、综合验收、结果互认”。工程完工后,由我局牵头,政务服务中心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民航等主管部门以及给水、排水、供热、燃气等市政公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工程项目的验收,由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由住建主管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局属各相关单位、科室要进一步加强事中监管,主动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行政指导、咨询服务等工作。(牵头科室:工程质量安全和标准定额监管科;责任单位:人防工程科、行政审批科、城市建设科、房管局、排水管理处及各旗县市区住建局等)
5、优化人防工程审批流程。对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和审图合格的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由行政审批科依法依规办理。减免审批:对申请减免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和应建未建改为缴费的项目,经分管领导签批后即可办理。批建审批:行政审批科接到服务对象申请后,向服务对象出具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或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意见,服务对象依据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审图合格后,由人防工程科出具人防设计审查意见,行政审批科制发许可证。对于中介组织要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步审核意见的,由人防工程科出具意见。拆除审批: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及在人防工程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和埋设地下管线及人防工程口部修建其它建筑物等两项需专业技术科室现场踏查或技术审查的,由行政审批科接件后送人防工程科、人防指挥通信科,相关科室分别在5、3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书面意见,经分管领导签批后,行政审批科作出审批决定。特殊审批:对法律法规或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需提交会议做出决定的事项,由行政审批科提出明确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行政审批科根据会议纪要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牵头科室:行政审批科;配合科室:人防工程科、人防指挥通信科及各旗县市区住建局)
6、做好消防工程移交衔接工作。按照市住建局、市消防支队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通住建质函〔2019〕1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5月20日起,我局已正式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政策文件未出台前,承接过渡期内,按照原消防部门做法办理。一是市直管辖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市住建局审批科统一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转至工程质量安全和标准定额监管科,由工程质量安全和标准定额监管科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造价管理站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书面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审批科依据书面意见作出审批决定。二是各旗县市区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书面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牵头单位:行政审批科;责任单位:工程质量安全和标准定额监管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造价管理站及各旗县市区住建局)
7、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按照审批“零等待”、监管“零容忍”的原则,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通过事中事后能够完善审批要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并逐步覆盖住建领域全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牵头单位:行政审批科;责任单位:工程质量安全和标准定额监管科、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科、公共建筑工程科、供热燃气管理科、城市建设科、人防工程科、人防指挥通信科及各旗县市区住建局)
8、深入推进“互联网审批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创新政务服务方式,依据全市统一数据交换平台,加强业务协同,推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网上审批,推动从“线下跑”向“网上办”、“分头办”向“协同办”转变,所有审批事项都要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办理,杜绝“体外循环”。(责任单位:行政审批科)
9、“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进一步加强政务中心住建窗口建设,将人防、消防等窗口并入住建窗口统一管理,强化服务,限时办结。进一步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所有由住建(人防)部门承担的审批服务事项,均由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牵头单位:行政审批科;责任单位: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各旗县市区住建局)
10、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按照“权责对等、权责一致”的原则,厘清审批和监管权责边界,强化落实监管责任。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牵头单位:工程质量安全和标准定额监管科;责任单位: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科、房地产市场监管科、人防工程科、人防指挥通信科及各旗县市区住建局)
11、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信用通辽等平台,进一步完善“黑名单”管理制度,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科;责任单位:房地产市场监管科、人防工程科、局属各单位及各旗县市区住建局)
四、审批流程
对涉及市住建局的“多图联审、施工许可证核发、联合验收”等事项审批流程明确如下:
1、多图联审。建设单位按照要求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送审图机构审查(包括消防、人防、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技术审查)。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审查合格的,审图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和报告书,在出具的审查报告中,应按住建、消防、人防专业分别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和结论,并在全套施工图纸(含重大设计变更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不合格的,审图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它规定的审查内容的问题,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施工许可证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完成后,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材料、项目安全措施报建资料报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同时提供申办施工许可证的其他申报材料。住建窗口受理后,将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监督手续等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不再单独申报。施工许可证核发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供水、供气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提前告知建设单位用水、用气报装要求,并主动对接服务。
3、市政公用设施相关事项。将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4、联合验收。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根据竣工验收需要,向项目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清单,建设单位按清单准备相关材料。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接收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并将相关资料分别推送给相关部门审查,各部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验收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和应当补正的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向申请人出具接收凭证。各部门(单位)确定建设项目具备联合验收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后,由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联合验收涉及的相关事项,建立电子档案,组织联合验收工作,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告知书。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后,与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确定联合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对项目的总体或部分同步并行开展现场踏勘、现场查验。联合验收由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组织,从启动赴现场开展联合验收起,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相关联合验收工作。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后,各部门(单位)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出具批准文件或验收证明,由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出具综合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汇总,一次性将整改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复验申请,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复验工作。对于再次申请验收的,有关时限重新计算。
五、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推进与统筹协调,研究重大问题,明确目标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行政审批科,负责改革工作的具体实施、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工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
2、明确工作责任。各单位、科室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切实把优化营商环境的主体责任扛在肩上,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牵头科室要主动担当,切实担起牵头责任,建立完善操作细则;其他责任部门要结合责任分工,建立协作机制,确保形成合力,保障改革工作高效推进。
3、做好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改革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企业和群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提升企业获得感,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4、强化监督考评。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我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在改革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局党组将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三、《通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四、《通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五、《通辽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五的附件施工许可阶段流程图
附件六、《通辽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六的附件竣工验收阶段流程图
2019年6月26日
| 索 引 号 | 11150500MB16286761/2024-02793 | 主题分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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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住建和交通运输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通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通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通建审改字〔2019〕1号),现将《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26日
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落实通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通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通建审改字〔2019〕1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住建局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二、改革目标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住建部门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审批事项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重点包括优化审批流程、实行联合图审、开展联合验收、推行告知承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等改革事项。通过改革,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事项进一步精简、时限进一步压缩、服务进一步提升”,为今年年底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均时间缩短至17个工作日以内奠定基础(其中,施工许可阶段2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15个工作日),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与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三、改革任务
1、优化审批环节。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取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等招标文件备案、室内装饰工程开工报告备案。将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取消安全监督手续,实行内部流转告知,依申请通知质量安全造价管理站进行现场踏勘,由行政审批科(或旗县市区相关单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然资源、住建和市政公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提交延长至施工许可证之前,由企业做出承诺合格的情况下即时办理。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各部门将行政审批事项与相关中介服务事项同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步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和中介服务机构同步办理。燃气、热力、排水等市政公共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牵头科室:行政审批科;责任科室:建筑市场监管科、城市建设科、工程质量安全和标准定额监管科、人防工程科、供热燃气管理科、排水管理处及各旗县市区住建局)
2、下放审批权限。全面贯彻落实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两级住建城乡建设管理事权的通知》(通政办字〔2019〕59号)和《关于调整市区两级住建城乡建设管理事权的补充通知》(通政办字〔2019〕76号),将由通辽市住建局负责的临时占用公园、广场的公益活动审批、建筑施工许可(市本级投资和直接管理项目除外)、户外广告牌匾审批及监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资质管理和人员资格初审权均下放到科尔沁区和开发区住建部门办理。指导科尔沁区和开发区尽快组织力量,做好移交工作。确保方便企业办事更快捷。
3、实行联合审图。推进多图联审机制,将人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核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统一的整体性审查,解决“多头审、多头改、多套图”的问题。制定《通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实施办法》,明确全面推行多图联审的具体工作及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对审查内容中涉及政策性文件除规划批准文件外的申报材料实行容缺受理,建设单位出具相关承诺,在审图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前提交即可。原则上审查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适时启动数字化联合图审改革,实现施工图审查无纸化申报和施工图网上审查,实现多图联审全过程数字化。
4、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制定出台《通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办法》,明确联合竣工验收的具体参与部门、验收事项及验收流程,实现“统一受理、综合验收、结果互认”。工程完工后,由我局牵头,政务服务中心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民航等主管部门以及给水、排水、供热、燃气等市政公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工程项目的验收,由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由住建主管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局属各相关单位、科室要进一步加强事中监管,主动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行政指导、咨询服务等工作。(牵头科室:工程质量安全和标准定额监管科;责任单位:人防工程科、行政审批科、城市建设科、房管局、排水管理处及各旗县市区住建局等)
5、优化人防工程审批流程。对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和审图合格的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由行政审批科依法依规办理。减免审批:对申请减免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和应建未建改为缴费的项目,经分管领导签批后即可办理。批建审批:行政审批科接到服务对象申请后,向服务对象出具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或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意见,服务对象依据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审图合格后,由人防工程科出具人防设计审查意见,行政审批科制发许可证。对于中介组织要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步审核意见的,由人防工程科出具意见。拆除审批: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及在人防工程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和埋设地下管线及人防工程口部修建其它建筑物等两项需专业技术科室现场踏查或技术审查的,由行政审批科接件后送人防工程科、人防指挥通信科,相关科室分别在5、3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书面意见,经分管领导签批后,行政审批科作出审批决定。特殊审批:对法律法规或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需提交会议做出决定的事项,由行政审批科提出明确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行政审批科根据会议纪要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牵头科室:行政审批科;配合科室:人防工程科、人防指挥通信科及各旗县市区住建局)
6、做好消防工程移交衔接工作。按照市住建局、市消防支队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通住建质函〔2019〕1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5月20日起,我局已正式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政策文件未出台前,承接过渡期内,按照原消防部门做法办理。一是市直管辖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市住建局审批科统一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转至工程质量安全和标准定额监管科,由工程质量安全和标准定额监管科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造价管理站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书面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审批科依据书面意见作出审批决定。二是各旗县市区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书面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牵头单位:行政审批科;责任单位:工程质量安全和标准定额监管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造价管理站及各旗县市区住建局)
7、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按照审批“零等待”、监管“零容忍”的原则,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通过事中事后能够完善审批要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并逐步覆盖住建领域全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牵头单位:行政审批科;责任单位:工程质量安全和标准定额监管科、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科、公共建筑工程科、供热燃气管理科、城市建设科、人防工程科、人防指挥通信科及各旗县市区住建局)
8、深入推进“互联网审批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创新政务服务方式,依据全市统一数据交换平台,加强业务协同,推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网上审批,推动从“线下跑”向“网上办”、“分头办”向“协同办”转变,所有审批事项都要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办理,杜绝“体外循环”。(责任单位:行政审批科)
9、“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进一步加强政务中心住建窗口建设,将人防、消防等窗口并入住建窗口统一管理,强化服务,限时办结。进一步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所有由住建(人防)部门承担的审批服务事项,均由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牵头单位:行政审批科;责任单位: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各旗县市区住建局)
10、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按照“权责对等、权责一致”的原则,厘清审批和监管权责边界,强化落实监管责任。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牵头单位:工程质量安全和标准定额监管科;责任单位: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科、房地产市场监管科、人防工程科、人防指挥通信科及各旗县市区住建局)
11、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信用通辽等平台,进一步完善“黑名单”管理制度,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科;责任单位:房地产市场监管科、人防工程科、局属各单位及各旗县市区住建局)
四、审批流程
对涉及市住建局的“多图联审、施工许可证核发、联合验收”等事项审批流程明确如下:
1、多图联审。建设单位按照要求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送审图机构审查(包括消防、人防、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技术审查)。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审查合格的,审图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和报告书,在出具的审查报告中,应按住建、消防、人防专业分别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和结论,并在全套施工图纸(含重大设计变更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不合格的,审图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它规定的审查内容的问题,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施工许可证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完成后,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材料、项目安全措施报建资料报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同时提供申办施工许可证的其他申报材料。住建窗口受理后,将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监督手续等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不再单独申报。施工许可证核发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供水、供气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提前告知建设单位用水、用气报装要求,并主动对接服务。
3、市政公用设施相关事项。将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4、联合验收。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根据竣工验收需要,向项目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清单,建设单位按清单准备相关材料。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接收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并将相关资料分别推送给相关部门审查,各部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验收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和应当补正的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向申请人出具接收凭证。各部门(单位)确定建设项目具备联合验收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后,由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联合验收涉及的相关事项,建立电子档案,组织联合验收工作,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告知书。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后,与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确定联合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对项目的总体或部分同步并行开展现场踏勘、现场查验。联合验收由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组织,从启动赴现场开展联合验收起,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相关联合验收工作。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后,各部门(单位)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出具批准文件或验收证明,由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出具综合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汇总,一次性将整改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复验申请,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复验工作。对于再次申请验收的,有关时限重新计算。
五、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推进与统筹协调,研究重大问题,明确目标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行政审批科,负责改革工作的具体实施、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工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
2、明确工作责任。各单位、科室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切实把优化营商环境的主体责任扛在肩上,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牵头科室要主动担当,切实担起牵头责任,建立完善操作细则;其他责任部门要结合责任分工,建立协作机制,确保形成合力,保障改革工作高效推进。
3、做好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改革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企业和群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提升企业获得感,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4、强化监督考评。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我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在改革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局党组将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三、《通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四、《通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五、《通辽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五的附件施工许可阶段流程图
附件六、《通辽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六的附件竣工验收阶段流程图
2019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