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贯彻《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文件精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然资源厅 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审批事项合并的通知》(内建办〔2022〕89号)的有关
要求,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效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多合一”改革,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通辽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其中,涉及人防部门“多合一”改革事项,不包括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二、基本原则
按照“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的原则,合并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按照“一次申请、一张表单、一套材料”,整合申请材料,规范证书文件。合并后的审批时限不得超过合并事项中最长单一事项的审批时间。
三、工作要求
(一)合并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手续
1.将“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2.事项合并后,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调整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申请表》(附件1)。
3.对于需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的建设项目,各部门根据申请的审批事项进行并联审批,并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部门间协调和汇总审批意见。审批通过后,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内容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一并核发,不再单独核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文书。
办理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的项目,不再单独核发人防设计条件书。在建设单位申报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依据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准建设项目应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位置以及防护(化)等级、战时用途等,核发《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批准告知书》(附件2),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办理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项目,不再单独核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批准文书。在建设单位申报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根据建设单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申请,核查该项目是否符合易地建设审批条件,依据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算应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用,核发《通辽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批准告知书》(附件3),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二)合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1.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防空地下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2.事项合并后,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调整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4)、《申办施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附件5)。
3.各部门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涉及的上述事项进行并联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汇总各部门的审批意见,并在全部事项审核通过后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住建部门不再单独核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需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填写“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附件6)、《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附件7)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附件一并核发,不再单独核发上述审批文书。
(三)合并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并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事项合并后,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调整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附件8)、《申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材料目录》(附件9)。
3.各部门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涉及的备案事项开展并联审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汇总备案意见,并依法履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件10)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附件一并核发,人防部门不再单独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批文书。
(四)合并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手续
1.将“占用城市绿地审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城市树木砍伐审批” “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工程建设改装、拆除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2.事项合并后,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调整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材料清单》(附件11),《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表》(附件12)。
3.各部门根据申请的审批事项进行并联审批,并指定牵头部门负责部门间协调和汇总审批意见,审批通过后由牵头部门核发《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意见书》(附件13)。各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影响的道路、树木迁移施工现场监督协调及绿地恢复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多合一”改革是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的重要举措。旗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优化创新审批流程,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旗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研究落实措施,明确事项合并后的审批牵头部门,确保8月底前完成相关改革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建设。
(三)强化工作落实。各旗县市区要统一更新审批事项“多合一”改革整合后的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办事指南、办理时限,并及时调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相关内容和流程,确保由审批部门内部流转和审批生成的数据、材料不再由申请人提供。同时,要加大宣传培训,让市场主体知晓改革内容,熟知改革政策,推动合并改革工作高质量顺利实施。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申请表
2.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批准告知书
3.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批准告
知书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5.申办施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6.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
7.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
表
9.申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申请表材料目录
10.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1.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材料清单
12.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表
13.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意见书
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通辽市自然资源局
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022年8月15日
| 索 引 号 | 11150500MB16286761/2024-02938 | 主题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 索 引 号 | |
| 主题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关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审批事项合并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贯彻《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文件精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然资源厅 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审批事项合并的通知》(内建办〔2022〕89号)的有关
要求,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效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多合一”改革,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通辽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其中,涉及人防部门“多合一”改革事项,不包括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二、基本原则
按照“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的原则,合并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按照“一次申请、一张表单、一套材料”,整合申请材料,规范证书文件。合并后的审批时限不得超过合并事项中最长单一事项的审批时间。
三、工作要求
(一)合并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手续
1.将“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2.事项合并后,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调整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申请表》(附件1)。
3.对于需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的建设项目,各部门根据申请的审批事项进行并联审批,并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部门间协调和汇总审批意见。审批通过后,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内容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一并核发,不再单独核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文书。
办理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的项目,不再单独核发人防设计条件书。在建设单位申报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依据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准建设项目应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位置以及防护(化)等级、战时用途等,核发《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批准告知书》(附件2),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办理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项目,不再单独核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批准文书。在建设单位申报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根据建设单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申请,核查该项目是否符合易地建设审批条件,依据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算应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用,核发《通辽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批准告知书》(附件3),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二)合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1.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防空地下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2.事项合并后,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调整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4)、《申办施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附件5)。
3.各部门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涉及的上述事项进行并联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汇总各部门的审批意见,并在全部事项审核通过后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住建部门不再单独核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需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填写“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附件6)、《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附件7)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附件一并核发,不再单独核发上述审批文书。
(三)合并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并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事项合并后,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调整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附件8)、《申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材料目录》(附件9)。
3.各部门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涉及的备案事项开展并联审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汇总备案意见,并依法履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件10)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附件一并核发,人防部门不再单独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批文书。
(四)合并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手续
1.将“占用城市绿地审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城市树木砍伐审批” “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工程建设改装、拆除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2.事项合并后,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调整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材料清单》(附件11),《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表》(附件12)。
3.各部门根据申请的审批事项进行并联审批,并指定牵头部门负责部门间协调和汇总审批意见,审批通过后由牵头部门核发《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意见书》(附件13)。各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影响的道路、树木迁移施工现场监督协调及绿地恢复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多合一”改革是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的重要举措。旗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优化创新审批流程,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旗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研究落实措施,明确事项合并后的审批牵头部门,确保8月底前完成相关改革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建设。
(三)强化工作落实。各旗县市区要统一更新审批事项“多合一”改革整合后的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办事指南、办理时限,并及时调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相关内容和流程,确保由审批部门内部流转和审批生成的数据、材料不再由申请人提供。同时,要加大宣传培训,让市场主体知晓改革内容,熟知改革政策,推动合并改革工作高质量顺利实施。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申请表
2.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批准告知书
3.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批准告
知书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5.申办施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6.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
7.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
表
9.申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申请表材料目录
10.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1.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材料清单
12.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表
13.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意见书
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通辽市自然资源局
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022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