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通辽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领域政策解读、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增强各地区各部门金融意识和金融工作能力,推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特建立本机制。
第二条 通辽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制”)包括召集人、副召集人、成员。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副市长,副召集人为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通辽市中心支行、通辽银保监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成员为相关部门单位、各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议事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三条 议事协调机制遵循充分协商、统筹协调、务实高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议事协调机制定位于指导、协调,不改变中央和地方事权安排,不替代成员单位各自职责。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议事协调机制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开展金融政策信息解读与共享,及时组织学习解读重要金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二)及时交流重点金融供需信息。
(三)研究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举措。研判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情况和形势,提出意见建议和措施。
(四)研究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举措。研判金融生态环境情况和形势,提出意见建议和措施。
(五)组织金融重大事项研讨。推动解决相关行业领域涉及金融的重点问题,促进行业政策与金融工作有效融合。
(六)协同开展地方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七)协同开展金融机构及各地区履职评价、地方金融监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工作。
(八)落实通辽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议事协调机制办公室主要负责相关会议组织、议题收集、沟通协调、情况通报、跟踪督办、信息收集推送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向议事协调机制办公室及时提交相关政策信息及议题,主动回应本领域相关金融政策,积极落实议事协调机制议定事项。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议事协调机制主要以专题会议等形式不定期组织。会议议题由议事协调机制办公室收集,报召集人审定后,确定会议时间、形式和参会范围。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和会议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提供必要信息,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第九条 议事协调机制对重点工作分解立项,明确责任地区、部门和工作时限,督促有关地区、部门抓好落实。
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定期报告议事协调机制议定事项的落实进展情况。
第十条 议事协调机制办公室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送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调研分析成果等。
第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专人担任联络员,并及时将联络员信息向议事协调机制办公室书面报备。
第十二条 各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机制建立属地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机制由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通辽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成员名单
通辽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成员名单
召 集 人:魏洪涛 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
副召集人:戴 勤 市政府副秘书长
付建民 市金融办主任
李 虹 人民银行通辽市中心支行行长
王国琦 通辽银保监分局局长
成 员:史 蕾 市金融办副主任
刘世铎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李国华 市公安局副局长
韩志强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品华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关春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厉洪刚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李海江 市水务局副局长
赵 俊 市商务局副局长
姜伯涛 市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赖福全 市科技局副局长
李玉良 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艳军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范国安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包思沁夫 市农牧局副局长
赵乌日塔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副局长
赵玉儒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白吉祥 市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韩美峰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杨彩霞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塔 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初玉华 市能源局副局长
李灵君 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副局长
王志刚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副局长
卢俊达 市大数据中心副主任
锦 专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级调研员
马成良 市教育局四级调研员
王旋慧 市税务局副局长
朱 光 市法院副院长
吴咏梅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景林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孙 哲 通辽海关副关长
以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金融工作领导,驻市各银行及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
通辽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承担议事协调机制日常工作,市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