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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3/04/19 1.3w 阅读 54 点赞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辽市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件回访是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违法行为是否停止,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公正,以及当事人是否需要法律服务。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应遵循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回访与队伍建设、宣传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的回访范围为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下列案件属于重点回访案件:     

(一)《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所列重大案件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     

(二)来源为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媒体曝光的案件以及办案过程中存在当事人举报、投诉办案队员等情况的案件;     

(三)其他有较大影响,有必要回访的案件。     

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件,不列入回访案件范围。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整改到位;     

(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     

(三)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四)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五)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是否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和救济途径,对于当事人的合法请求是否明确答复;     

(六)征求当事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当事人是否需要法律服务。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可以采取电话沟通、组织座谈、信函回访、上门走访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的回访工作由各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实施,回访比例应达10%~30%,并建立回访案件登记台账。     

第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程序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示后进行,属于案件执行环节的一部分,应当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工作可以邀请执法监督员参与,执法监督员参与的回访案件应侧重为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媒体曝光的案件以及办案过程中存在当事人举报、投诉案件承办人及案件承办机构等情况的案件,但案件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内容以及可以予以公开的内容已经被行政机关确定为不予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条 回访人员要认真听取回访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反映的问题,对能够解答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答。当事人仅对处罚结果有意见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经解释说明当事人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  

回访人员应如实填写《行政执法处罚案件回访登记表》。     

第十一条 回访人员对案件回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进行整改,相关人员可能存在执法过错、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回访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对回访登记台账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回访案件数的5%,重点抽查回访人员反映的可能存在重大执法过错、违法违纪行为的案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合办案部门采取上门走访、组织座谈等形式进行回访抽查。     

第十三条 对在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调查核实,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司法行政部门应定期通报行政处罚案件回访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回访人员在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工作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制度追究责任:     

(一)弄虚作假、不按照本制度落实回访工作的;     

(二)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发现问题擅自处理的;     

(三)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回访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系回访案件的承办人;     

(二)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回访质量的;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六条 回访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依法行政。严守被访人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保护被访人的合法权益。参与回访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对外泄露受访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附件:1. 行政处罚流程图(普通程序)     

      2.案件回访记录


附件1
                                    行政处罚流程图(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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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案 件 回 访 记 录

当事人:                         回访接待人:     

回访人员:                       回访方式:     

回访时间:     

回访地点: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了《》(文号),现对案件办理及执行情况进行回访,回访内容如下:     

违法行为是否停止                       □是  □否     

是否存在粗暴执法、不文明执法等问题     □是  □否     

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有  □无     

有无过罚不当、滥用裁量权行为           □有  □无     

执法人员是否廉洁办案                   □是  □否     

对相关法律内容是否已经了解             □是  □否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印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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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