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辽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本市政务服务事项的准确性、权威性和及时性,及时编制完善事项实施清单和要素内容,建立动态调整、优化更新长效机制,切实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单位,有关中区直机关(以下统称实施机构),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布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事项范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按照“应认领、尽认领”要求,实施机构对国家和自治区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下发的事项,应及时认领事项目录,编制完善实施清单要素内容,根据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动态调整。
各级实施机构要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的衔接汇报,及时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优化更新,并加大对下级业务对口部门的指导督促,确保同一事项线上线下同源管理。
第五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是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机构,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的动态管理。
第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优化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实施机构分配信息员、审核员账号,并负责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数据质检、测试、发布、上线等工作,对政务服务事项质检测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实施机构进行整改,确保事项的准确性、可靠性。
第七条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流程优化再造,持续提升网办率、全程网办率、减跑动、减时限、减材料和即办件占比,及时组织实施机构编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清晰化指引,推进政务服务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八条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事项的动态调整和优化更新,切实方便基层群众办事。
第三章 事项调整
第九条 对地方性法规设立的政务服务事项,按照业务对应原则,由市级政务服务部门报自治区业务部门编制基本目录,并做好认领实施。
实施机构应当制定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办事指南,并在各级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统一摆放。
政务服务事项全部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布实施,实施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政务服务事项,严禁私设许可、变相审批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 实施机构因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政务服务事项的,报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
对国家和自治区调整政务服务事项要素内容的,各级实施机构要及时调整和变更,保持政务服务事项的一致性、准确性。
第十一条 因设定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已经废止或者修改,实施机构需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删除相关事项的,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对事项取消依据进行审核,按政务服务平台审核流程取消事项。
权责清单基本要素外的其他实施要素出现取消、调整或变更的,实施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上线下办事指南的调整更新、窗口摆放等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权责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互联网 监管”事项、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牵头部门应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对照政务服务事项及时动态调整,确保同一事项与政务服务事项要素内容保持一致。
第四章 实施清单调整
第十三条 各级实施机构对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新认领编制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完善办理时限、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图、事项类型、办理地点、咨询方式、办理形式、是否网办、材料名称、收费依据、办理环节等要素内容。
第十四条 实施机构因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要简化办事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切实优化业务流程,并按政务服务事项审核流程报本级政务服务部门审核,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十五条 实施机构对实施、取消、调整和变更的政务服务事项,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逐项明确监管层级、措施和规则标准,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防止监管“缺位”“脱节”和出现管理“真空”,切实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水平。
第五章 督查通报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通过采取线上督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政务服务事项和实施清单动态调整、优化更新工作进行督查通报。
实施机构对政务服务事项要素内容动态调整和优化更新不及时、质检问题整改不到位、各项指标排名靠后的、对经提醒仍未落实的,由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发出催办单,并抄送市分管领导,达到进一步提醒施压、推动落实作用。
第十七条 实施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和实施清单提供政务服务,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行政相对人办事造成影响的,经核实后,移交市委监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