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协调指挥,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妥善、合理地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影响,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通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但影响可能波及本市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决策、依法依规,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分级标准
通辽市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规定执行,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
通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处置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指挥机构。应急指挥部由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及应急工作组、专家组,以及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指挥机构组成。
2.1.1 应急指挥部构成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协调生态环境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分管负责人,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气象局分管负责人,国网通辽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副旗县长、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
2.1.2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政府部门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组织建立、完善通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并组织监督、管理和实施;
(3)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国务院、自治区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工作;
(4)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市直相关部门及属地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并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涉及相关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工作;
(5)研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控制、污染物无害化处置及善后工作方案;
(6)发生跨地市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时,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参与、支援处置工作,并与有关地市人民政府共同解决、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7)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负责确定启动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8)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权威信息;指导开展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
(9)指导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做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信息发布及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发布事件进展、应急处置等权威信息,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2)市委网信办:加强互联网管理,指导协调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舆情检测、收集分析网络舆情,正确研判、处置和引导网络舆情。
(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牵头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
(4)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的统一调度。
(5)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工作;在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妥善处置由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明确的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监控。
(6)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应急能力建设项目规划和项目审批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做好应急救灾物资的调配;配合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立项。
(7)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相关部门督促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业企业采取果断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环境污染物质清理、处置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应急物资信息;配合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无线电频率指配,协调解决无线电通信干扰问题。
(8)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对因突发环境事件生活受到影响且符合条件的群众,及时纳入低保、特困范围或给予临时救助。
(9)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经费;指导及监督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应急救援队伍及能力建设等财政经费的筹措、拨付和使用。
(10)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等原因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提供事件涉及地理信息数据,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规划、选址、方案会审及项目建设。
(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调动工程机械,按照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对已排放污染物进行拦(围)截、引流,防止次生环境污染事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时供水系统应急处置及供水保障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确保群众用水安全。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将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调用运输应急救援物资以及环境应急所需的交通工具;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水运交通设施抢修,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13)市水务局:负责将水利设施及相关库区水量调度造成水位和水质变化等原因引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水资源应急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时乡镇、农村供水系统应急处置及供水保障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处置。
(14)市农牧局:负责将农业面源、农业生产活动等原因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协助做好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协助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受污染情况的核定、损失评估和统计。
(15)市商务局: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测,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保障市场供应。
(16)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饮用水水质监测,组织、协调事件发生地受伤人员现场救治、医疗救护、卫生监测、防疫工作;开展防范环境污染损害人体健康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损害鉴定;负责临时转移人员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疫病的防控工作。
(1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指导与食品药品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处置可能因突发环境事件受到污染的食品。开展涉及环境污染防护防治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价格监督工作,保障物资价格秩序稳定。
(18)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配合因生活垃圾污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调度应急用的水罐车、抽水机器等设备。
(19)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受环境事件影响的珍稀濒危陆生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参与相关环境污染的调查、应急处置,配合突发环境事件中珍稀濒危陆生野生物种等受污染情况的核定、损失统计与评估以及赔偿纠纷的处理。
(20)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现场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实况及预报预警信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需要,在天气条件满足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1)国网通辽供电公司: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电力供应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受污染河流流域水电站的调度工作,核实涉事企业用电清单,对非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
(22)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设立本级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组织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对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其他设施、设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条件;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及其他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应对工作;做好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和应急准备相关工作。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构成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处置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传达、执行应急指挥部决定的相关事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
(2)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日常工作,贯彻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3 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
2.3.1 现场指挥部构成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类型与现场处置需要,由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应急指挥部指定或委派,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现场实际处置的需要,设立专业处置组、环境监测组、医疗救援组、信息舆情组、警戒防控组、应急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由一个或多个应急成员单位组成,组长由现场总指挥指定,承担具体的应急处置任务。
2.3.2现场指挥部职责
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2.3.3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1)专业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开展技术研判,进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2)环境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的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疗救援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并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事件等。
(4)信息舆情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组织发布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警戒防控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等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事件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控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6)应急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住建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2.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别,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专家组中的相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吸收外部其他成员加入。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提供环境应急相关的决策技术咨询服务,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2.5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指挥机构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辖区实际,参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原则,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及时提出请求。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 监测预警和风险分析
3.1 监测与风险分析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对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发现异常及时查找原因、及时预警、及时报告;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潜在的环境风险和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有效预警与响应。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当出现突发环境事件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Ⅳ级):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黄色预警(Ⅲ级):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橙色预警(Ⅱ级):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红色预警(Ⅰ级):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当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发生或有可能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布蓝色预警,并同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当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发生或有可能将要发生较大等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由市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
当本行政区域内已发生或有可能将要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时,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上报自治区政府,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发布橙色或红色预警。
市应急指挥部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应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及微博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事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和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命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公布咨询电话。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且无继发可能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 报告主体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主体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级政府。
4.1.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以及市政府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对初步认定为一般、较大等级突发环境事件的,要立即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经市生态环境局核实,认定为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要立即向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对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同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各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1.3 报告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主要内容:事件类型、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可能的危害症状、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原因、过程、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终报主要内容:事件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详细情况。(具体见5.4总结报告部分)
4.1.4 事件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境外人员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按照外事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4.2 响应分级及启动条件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及自治区级层面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启动本预案并组织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指挥与协调
4.3.1 指挥与协调机制
启动本应急预案后,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现场指挥部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积极配合开展应急工作。
4.3.2 指挥协调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范围。
4.4 应急响应
4.4.1 先期响应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2 基本响应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应急指挥部依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出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应根据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4.3 扩大响应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且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发出请求,由市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如果事态进一步扩大,以现有人力和资源无法有效应对时,应以市政府名义,请求自治区级应急力量支援。
4.5 响应措施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应加强沟通、建立联动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密切协作,根据指挥部的要求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4.5.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确时,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5.2 转移安置人员
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其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4.5.3 医疗救援
医疗救援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4.5.4 应急监测
环境监测组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5.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信息舆情组经市政府授权通过发布新闻、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6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且无继发可能时,由启动响应的单位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开展工作按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应急、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总结报告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并在应急响应终止后的30天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事件的基本情况,发生原因、发展过程、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环境污染)、采取的主要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生态修复等情况。相关单位收集整理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视频、图片、文字等相关资料,并总结归档保存。
6 应急保障
6.1 值守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处置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的准备工作,确保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联络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确保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6.2 队伍保障
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应急消防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专业支持。环境应急专家组,要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辖区企业的特点,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常规管理内容,加强对专业队伍人员培训,强化应急演练。
6.3 科技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先进技术的研发,配置环境应急处置先进监测设备和装备。依托市级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信息收集、分析处理、污染损害研判工作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6.4 物资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订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也可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6.5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属地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经费等。当部门预算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市、旗(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动用应急储备资金。
6.6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6.7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疗卫生保障方案,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卫生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按照就近处置的原则,划分医疗救治区域;明确相应的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措施。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事件应对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7.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2)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5)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8 预案的管理
8.1 预案的宣传与培训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公众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突发环境事件法律、法规、政策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日常培训,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
8.2 预案的演练
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预案,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环境应急演练,提高应急人员处置技能,提高实战能力。
8.3 预案的修订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修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通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8.4 预案的备案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发布后,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通辽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
9 附则
9.1 相关名词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共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损害评估: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可量化的应急处置费用、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损害等各类直接经济损失;划分生态功能丧失程度;判断是否需要启动中长期损害评估。
9.2 预案的解释及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预案由通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10 附件
(1)工作流程图
(2)应急预案启动(格式)表
(3)应急预案终止令(格式)表
(4)应急事故调查报告格式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