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市制定了《通辽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并就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发布制度
各旗县市区基本养老服务覆盖范围和标准高于市本级的,可单独制定发布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清单应当包含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的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相关要求。旗县市区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发布。
二、加强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衔接
制定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注重衔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和《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内容无缺项、人群全覆盖、标准不攀高、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
三、推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落地落实
各旗县市区要加强对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落实情况的调研、指导,及时发现清单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与推进养老服务事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注重总结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经验做法,及时更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对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确有困难的,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附件:通辽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2023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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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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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政策依据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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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 |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 |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得拖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5号)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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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关事业 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 |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 |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不得拖欠。 |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7号)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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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 |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年人 |
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照标准发放,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另增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增加20元。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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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老年人 能力综合评估 |
65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其中特殊困难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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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高龄津贴 |
8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凡具有通辽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均可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100元高龄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600元高龄补贴。 |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迎接重阳节关爱老年人工作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16〕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7〕53号)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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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济困难 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经济困难老年人(目前为70至79周岁城乡低保老年人) |
每人每月50元,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承担。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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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特殊困难 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依据现行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围绕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组织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 |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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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经济困难 老年人 护理补贴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
根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确定补贴标准。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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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42号)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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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最低 生活保障 |
基本生活发生 困难的老年人 |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流程,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121号)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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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临时救助 |
遭遇意外事件,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突发重病,需紧急入院救治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老年人 |
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救助。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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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不得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实行差异化服务,按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分档制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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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特殊困难 老年人 巡访关爱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定期对城乡独居、空巢、留守、重残、失能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探访,开展帮扶服务。 |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探访工作的意见》(内民政发〔2022〕55号)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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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集中供养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 |
市民政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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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优先享受 机构养老 |
计划生育特殊 家庭老年人 |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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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特别扶助金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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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0元,两项政策可重复享受。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35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几项民生补助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116号)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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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流浪乞讨 社会救助 |
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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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
60周岁以上 老年人 |
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入院治疗,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医疗保险金。保险费为15元/人/年,保险总保额为25000元/人,保险总保额中包括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保险金2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包括门诊和住院)保险金额5000元。 |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79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内老龄办发〔2017〕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老龄办发〔2018〕2号)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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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老年人休闲优待服务 |
年满60周岁的 老年人 |
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和古迹、旅游景点、博物院、纪念馆、文化宫、老年活动中心等各类公益性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门票免费或者优惠。 |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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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免费乘坐 市内公交车 |
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
我市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 |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优惠乘坐市内公交车的通告》(通政通告〔2015〕11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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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 |
8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等可以提供上门人像采集、送证等便民服务。 |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内公办〔2016〕264号)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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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公证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191号)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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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 |
市中级人民 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