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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防汛...

2026/03/20 1.9w 阅读 111 点赞
索 引 号 111505000116401855/2026-00102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其他
发布机构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通政办发〔2026〕1号
成文日期 2026-03-19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5000116401855/2026-0010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通政办发〔2026〕1号
成文日期 2026-03-19
公文时效 有效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6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3-20 16:28

信息来源: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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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3-20 16:28

信息来源: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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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通辽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6年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通辽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6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319

(此件公开发布)

通辽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026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旗县市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准备

3.2 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防汛IV级应急响应

4.3 防汛III级应急响应

4.4 防汛II级应急响应

4.5 防汛I级应急响应

4.6抗旱IV级应急响应

4.7抗旱III级应急响应

4.8抗旱II级应急响应

4.9抗旱I级应急响应

4.10应急响应调整

5 抢险救援

5.1基本要求

5.2救援力量

5.3救援开展

5.4 救援实施

5.5 情景构建

5.6 救援结束

6后期处置

6.1 灾害救助

6.2 恢复重建

6.3社会捐赠

6.4 灾害保险

6.5 评估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人员转移保障

7.6   综合保障

8

8.1 宣传培训演练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8.4 预案解释

8.5预案执行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通辽市行政管辖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凌汛灾害、山洪灾害、城市内涝、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防指)及市委、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协调、调度全市水旱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市防办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1.1市防指组织机构

市防指总指挥由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应急)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副市长(分管水务)、通辽军分区副司令员、武警通辽支队支队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秘书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秘书长由市水务局分管副局长、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市能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气象局、通辽水文水资源分中心、中国移动通辽分公司、中国联通通辽分公司、中国电信通辽分公司、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通辽分公司、通辽军分区、武警通辽支队、市消防救援局、市森林消防支队、通辽铁路工务段、国网通辽供电公司、中国石油内蒙古通辽销售分公司。

2.1.2 市防指职责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积极推进市、旗两级防指深入开展防汛抗旱应急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统一权威高效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贯彻实施国家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国家防总、自治区防指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制定市级有关政策、制度等,及时掌握全市雨情、水情、险情、汛情、灾情,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具体职责如下:

  1.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通辽市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指令。
  2. 推动出台通辽市防汛抗旱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通辽市防汛抗旱政策、制度等。
  3. 负责通辽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
  4. 负责通辽市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以及市本级防汛抗旱队伍和物资的调配。
  5. 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 协调指导各地区、相关部门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7. 负责汛情、旱情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8. 承担通辽市防汛抗旱宣传、培训、演练工作。
  9. 承担重大水旱灾害调查评估的组织指导工作。
  10. 参与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2.1.3市防办职责

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洪涝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水旱灾情统计发布及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通辽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建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彰工作。

2.1.4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的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发生灾情的地方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调控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指导相关部门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防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做好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前期工作,并做好监督管理;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负责全市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拟定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对因洪涝干旱灾害引发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依法按程序上报自治区、通辽市政府,适时申请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根据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组织实施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部门、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办职责,负责市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汛期加强对矿山、尾矿坝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编制管辖范围内重要防洪工程防御洪水方案(含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制定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主要防洪河道、蓄滞洪区、重点水闸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保证任务;负责水情旱情汛情监测预报预警及发布、水工程调度、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指导河道、水库、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开展汛期巡查,及时采取抢护措施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等单位在预警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开展防洪会商;按照市防指工作部署,承担防汛抗旱工程运行管理和工程险情初期的应急处置;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和水务水毁工程修复工作;负责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务物资的储备与管理;配合市防指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清除河道、湖泊、蓄滞洪区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承担其他防汛抗旱涉水专业技术工作。

市教育局:指导监督各级教育部门开展学生避险转移和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的生产组织,实施制造业节水改造;负责协调自治区工信厅做好防汛抗旱的无线电通信保障等工作;指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抗旱的无线电通信保障工作以及利用公众信息网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教育活动;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有关地方、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负责筹措、管理防汛抢险救援资金;负责市级防汛抗旱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救灾资金支持;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勘察、监测和工程治理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协同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城镇排水防涝工作;指导做好城镇排水防涝、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等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指导城镇防汛排涝抢险及应急供水工作;指导属地住建部门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指导监督做好城市排水防涝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工作,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道路客运城市公交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负责抢险救灾运输工具的调配与通行,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设备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公路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强降雨等灾害引起的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项目法人)清除碍洪设施;配合水务部门做好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农牧业灾情,提出农牧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牧业紧急救援和灾后生产恢复以及农垦系统、乡镇企业、渔业的防洪安全;指导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监督管理渔政渔业安全生产,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监督农畜产品防疫检疫有关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整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牧业灾情信息;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商务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灾害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文旅广电局:开展旅游景区防汛抗旱工作宣传,督导各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落实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团队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加大免费播发防汛抗旱公益广告和防汛抗旱的宣传报道工作力度,负责组织各级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指挥部审定的汛情、灾情和各地防汛动态;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转送、医疗救护以及急需药品和医疗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调派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参与救治伤员,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发生和流行;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能源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期间能源的供应管理;负责督导油气长输管道企业防汛抗旱工作;统一协调防汛、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各地区林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林业和草原旱涝等灾害情况;负责配合协调防汛抢险木材的供应;组织指导全市自然保护地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息的制作和统一发布工作;负责提供区域性强降水和气象干旱监测信息,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信息支撑;统筹规划并指导监督全市气象监测预警设施建设;负责暴雨灾害气象风险预测、分析、评估,为防洪抢险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通辽市水文水资源分中心:负责全市河流和水库的雨情、水情、汛情的收集、传输和水文情报预报,并向市防指提供水文情报预报信息;负责开展洪水调查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中国移动通辽分公司、中国联通通辽分公司、中国电信通辽分公司:负责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根据汛情需要,负责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现场公网通信;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通辽分公司:负责机场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协调运力,保障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为紧急抢险和危险地区人员救助及时提供所需航空运输保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通辽军分区:负责联系协调中国人民解放军支援防汛抗旱、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全市兵力抗洪抢险;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武警通辽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防汛抗旱、抗洪抢险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治安;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消防救援局: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森林消防支队: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根据预案内容,结合实际汛情情况适时组织力量进行防汛前置备勤并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通辽铁路工务段:负责监督检查管理范围内铁路防洪保安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对所辖铁路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进行管理,责成建设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及设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国网通辽供电公司:对市防指防洪调度命令进行具体实施;保障防汛抗旱应急工作以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中国石油内蒙古通辽销售分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抗旱的油料供应;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各成员单位根据本行业特点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值班工作,并于每年汛前将值班室电话报送市防办。

必要时,市防指成员单位可以提请市防办以市防指名义部署相关工作。

2.2旗县市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当地驻军、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对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建立旗县市区领导包苏木乡镇、苏木乡镇领导包嘎查村、嘎查村干部包户到人的工作责任制。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准备

3.1.1 压实责任

  1. 市、旗两级防指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汛期前落实本行政区域以及水库、堤防、水闸、泵站、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等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2. 市防指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职责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明确本单位(部门)防汛抗旱责任人,按管理权限每年汛前报送市防指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 各旗县市区防指应当落实本地区的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重要的工程及区域责任人每年汛前报送市防指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4. 市防指按照管理权限,每年汛期前公布重点水务工程、

主要河流堤防、大中型水库、重点防洪城市(镇)防汛行政责任人,以及旗县市区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

3.1.2 监测预警信息

1各级气象、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等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本级防指。

  1. 各级气象、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等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防指。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属地防指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务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为防指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3 预案准备

  1. 市防指组织编制通辽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并报自治区防指备案。
  2.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部门)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者将防汛抗旱内容纳入本单位(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送市防指备案。
  3. 市、旗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防御洪水方案。

3.1.4 工程准备

  1. 水务、农牧、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务设施、农牧业设施、交通设施、避护场所等防御暴雨、洪水、干旱等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能力。
  2. 教育、商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能源电力、文化旅游广电、通信、石油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高幼儿园、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和市政、园林、电力、通信、交通、供水、广播电视、石油、燃气、化工、危化品储运等建筑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的抗灾能力。
  3. 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国网通辽供电公司从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层面提高防洪标准,提升变电站、输配电网防灾能力,划定关键地区和设施,提升电力保障能力。
  4.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自然资源、农牧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山洪、地质灾害等高风险区域内居民住宅和其他项目加强监管,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5. 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所辖病险工程、设施等的修复和除险加固工作。

3.1.5督导检查

市防指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督导检查组,采取实地调研、检查和指导等方式,对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1. 市防指督导检查一般分为汛前检查和应急督导检查。汛前检查一般在每年汛前,由市防指组织开展全市防汛抗旱专项检查;应急督导检查一般为应对当前灾害防御,由市防指派出工作组到相关地区进行督导检查。
  2. 市防指主要对防汛抗旱责任制、应急预案、值班值守、监测预警、物资队伍等落实情况,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情况等进行督导检查。必要时,督导检查组可以列席当地防指应急会商会、抢险救灾现场会等,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3. 督导检查组及时将督导检查情况向市防指反馈、汇报。市防指将督导意见及时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对于需要整改的问题,所在地防指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4. 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通信设备设施、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台账,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市防办备案。

3.2预防预警行动

市防指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积极采取预警预防行动。各级防指办公室、防指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汛期应当加强值班值守,适时组织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会商会议等会议,当通辽市发生水旱灾害或邻近省(区、市)水旱灾害对通辽市有影响时,相关监测预报单位应当加强监测预报预警。按照分类分级原则积极采取预防预警行动,及时向本级防指办公室提供降雨、洪水、内涝、干旱及其引发的山洪、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1.雨情信息:定时报送:市气象局汛期每日8:00向市防办提供过去24小时全市气象台站的降水实况和未来三天降水预报;滚动报送:当出现区域性暴雨并持续时,市气象局视降水强度每16小时报送一次未来112小时天气预报信息;实测报送: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分中心当实测区域性降水强度达3小时50毫米以上时,视降水具体强度每16小时报送一次降水实况信息,必要时加密报送频次;研判报送:当监测研判雨势较大,未来3小时区域性降雨量将超过50毫米时,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分中心主动与市防办联系对接;短临报送:在出现未能成功预报的区域性强降雨时,市气象局应当启动短时临近强降雨天气临近预报,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各相关单位。

2.水情信息:市水文水资源分中心汛期每日9:00向市防办提供全市重要江河主要水文站点水情信息。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按照以下要求报送水情信息:

1)当江河发生中、小洪水时,每6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根据洪水发展过程,开展洪水预报并及时滚动预报;

2)当江河发生大洪水时,每3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根据洪水发展过程,开展洪水预报并及时滚动预报;

3)当江河发生特大洪水时,每1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根据洪水发展过程,开展洪水预报并及时滚动预报;

4)必要时加密报送频次,当监测研判洪水持续上涨时,市水文水资源分中心主动与市防办联系对接。

3.城市内涝信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按照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指令性预警信息,必要时报同级党委和政府采取停工、停业、停运、停学等强制管控措施,及时通知或组织低洼地区居民应急避险或避险转移。城镇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属地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内涝相关信息报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将内涝相关信息报送市防办。

4.山洪、地质灾害信息:市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密切监视可能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域,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各旗县市区防指接到山洪、地质灾害信息后,及时报告市防办。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与防汛有关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加密巡逻监测,发现危险征兆立即预警,报告属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做好周边群众快速转移工作。

5.旱情信息: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市气象干旱信息。市水文水资源分中心负责提供监测范围内的降水量、主要江河水位流量、主要水库蓄水情况、土壤墒情等信息。市水务局负责监测主要取水口的取水量、水质状况及人畜饮水情况等信息。市农牧局负责监测并提供全市耕地、草牧场等受旱信息。

6.防洪工程信息:市水务局及时向市防办提供全市主要堤防、涵闸、泵站、水库、拦河坝等水务工程调度、运行或出险情况。重要堤防、涵闸和水库等出现重大险情的,应当在收到险情报告后1小时内报送市防办。

7.险情信息:因水旱灾害引发工程出险时,工程管理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在1小时内报送出险工程情况。当区域发生工程险情时,所在地旗县市区防指每日10:00前向市防办提供工程出险情况。市防指成员单位、旗县市区防指及时续报险情核实、处置等情况。

8.灾情信息:市防指成员单位、各旗县市区防指及时收集、核查、统计本行业(系统)、本行政区域的水旱灾情并报送市防办;对于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送市防办,并做好滚动续报。

9.蓄滞洪区预警:按照市防指的指令需启用蓄滞洪区时,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指立即启动预警系统,广泛发布,不留死角,按照安全转移方案实施人员转移。

10. 公众信息发送:电视、广播、电台、网站、报刊、微信、微博、喇叭等渠道管理运营单位及时对社会公众发布受影响地区防指或者有关部门发布的防汛抗旱相关信息,视情提高播发频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发布预警信息;通信运营商根据市防指要求,及时向手机用户发送预警和防御指引信息。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1.1 应急响应分类分级

  1. 按灾害类型,应急响应分为防汛、抗旱两个类别。
  2. 每类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四个级别。

4.1.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 市防办根据气象、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水文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总指挥签发启动,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签发启动,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副总指挥(市防办主任)签发启动,级应急响应由市防办副主任签发启动。如遇紧急情况,可以先行启动。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市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2. 各旗县市区防指根据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规定程序启动应急响应。
  3. 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动态调整响应级别。
  4. 市防指相关部门和各旗县市区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应当与市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级。

4.1.3 应急响应基本要求

  1.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各旗县市区防指应加强值班,掌握防范应对动态,及时向市防指报告相关情况。
  2. 市防指启动级或级应急响应时,相关成员单位进入24小时值班值守状态;市防指(启动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实行联合值班值守,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与。
  3. 市防指根据事态发展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促、指导和检查。
  4. 气象、水文、水务等部门加强监测,加大预报频次和滚动预警。
  5. 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通信、交通、物资、能源、供水、医疗、资金、治安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6. 行业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系统)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报送防御行动和险情、灾情信息。
  7. 抢险救援力量提前预置抢险救援队伍和装备,根据指令实施抢险救援。
  8. 各级宣传、新闻媒体等单位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9. 每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包含本级及以下所有级别的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内容。
  10. 市水务局按照调度权限做好水工程调度,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情况。
  11.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或者事态超出本级防指的处置能力时,事发地防指应当及时报告市防指协调处置;必要时,由市防指统一协调,地方防指应当服从市防指统一指挥。
  12. 涉及跨盟市的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由市防指与其他盟市防指加强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联合应急处置机制。

4.2防汛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会商研判,启动防汛级应急响应。

  1. 市级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并且预计未来24小时南北山区4个旗县市区中有两个及以上地区的重点区域(山区)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分散的超过100毫米的降雨。
  2. 水文预报或实测辽河干流麦新水文站流量达到850立方米/秒。
  3. 东辽河干流王奔水文站达到警戒水位。
  4. 水文预报或实测老哈河流量达到200立方米/秒。
  5. 水文预报或实测西拉木伦河台河口水文站流量达到380立方米/秒。
  6. 水文预报或实测新开河台河口水文站流量达到200立方米/秒。
  7. 水文预报或实测教来河下洼水文站流量达到200立方米/秒。
  8. 水文预报或实测乌力吉木仁河梅林庙水文站流量达到200立方米/秒。
  9. 旗县市区政府所在地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10. 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11. 其他需要启动级响应的情况。

4.2.2 响应行动

  1. 市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及防指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送市防指。
  2. 市防办主任组织应急管理、水务、气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牧等部门会商,相关单位进入24小时值班值守状态,至少一位领导坐镇指挥。
  3. 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局、市森林消防支队等单位(部门)做好救援、抢险、排涝力量和物资预置工作,随时待命赴灾区增援。
  4. 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市气象局每日8:3014:3020:306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必要时02:30增加一次实况及预报通报,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水文水资源分中心根据洪水发展过程,开展洪水预报并及时滚动预报。市自然资源局每日17:00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市应急管理局每日17:00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市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7:00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5. 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属地主管部门落实防御措施并开展隐患巡查工作,视情况组织行业督导检查。
  6. 通信、住房城乡建设、能源电力、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供水、电力、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7. 抢险救援力量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
  8.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向公众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9. 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当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市水务局督促本行业责任人上岗到位;组织重要水务工程实施防洪调度;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务工程的巡查工作;密切监视水务工程的运行情况,指导出险或者可能出险水务工程的应急抢险;做好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指导山洪灾害易发区的巡查和疏散转移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分中心按要求落实短时临近预告机制,向市防办报告受影响地区的雨量信息。市防指组织发布短时临近强降雨天气预告。

  1. 各旗县市区防指贯彻落实市防指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抢险救灾工作。属地及时发布指令,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调动抢险力量物资开展抢险、排涝,属地旗县市区防指每日16:00向市防办报告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应当及时报告。市防办每日将相关信息汇总后报告市委、政府。

4.3防汛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会商研判,启动防汛级应急响应。

  1. 市级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且过去24小时南北山区4个旗县市区中有两个及以上地区已经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预计未来48小时南北山区4个旗县市区中有一个及以上地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2. 水文预报或实测辽河干流麦新水文站流量达到1000立方米/秒。
  3. 东辽河干流王奔水文站流量达到700立方米/秒。
  4. 水文预报或实测老哈河流量达到400立方米/秒。
  5. 水文预报或实测西拉木伦河台河口水文站流量达到600立方米/秒。
  6. 水文预报或实测新开河台河口水文站流量达到300立方米/秒。
  7. 水文预报或实测教来河下洼水文站流量达到400立方米/秒。
  8. 水文预报或实测乌力吉木仁河梅林庙水文站流量达到400立方米/秒。
  9. 辽河流域有一条或以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10. 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11. 其他需要启动级响应的情况。

4.3.2 响应行动

  1. 市防指副总指挥(市防办主任)组织应急管理、水务、气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牧、宣传等部门会商,滚动研判防汛形势,视频连线有关旗县市区防指,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2. 市防指副总指挥(市防办主任)在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值班坐镇指挥。相关单位进入24小时值班值守状态,至少一位领导坐镇指挥。
  3. 市防指发布加强防御工作通知,地方党委和政府及防指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送市防指。
  4. 市防指派出工作组,指导属地防汛抢险救援。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局、市森林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做好救援、抢险、排涝力量和物资预置工作,随时待命赴灾区增援。
  5. 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属地主管部门加强隐患巡查工作、强化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组织行业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适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指。
  6. 通信、住房城乡建设、能源电力、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供水、电力、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7. 抢险救援力量协助受影响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等工作。
  8. 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市气象局每8:3011:3014:3017:3020:3023:303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预报中增加未来6小时短时预报,必要时02:3005:30各增加一次实况及预报通报,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水文水资源分中心根据洪水发展过程,开展洪水预报并及时滚动预报。市自然资源局每日17:00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市应急管理局每日17:00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7:00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9.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10. 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当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市水务局密切监视水务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务工程严格执行水务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在水库泄洪时及时通知下游相关部门;指导出险或者可能出险水务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加强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指导山洪灾害易发区的巡查、疏散转移工作;视情况组建专家组并进驻市防指。

市自然资源局进一步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调动相关资源,协调人力、物力投入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1. 各旗县市区防指贯彻落实市防指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抢险救灾工作。属地及时发布指令,调动各类抢险队伍,转移安置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迅速开展救援抢险排涝,必要时请求市防指和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洪涝灾害影响地区旗县市区防指每日16:00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应当及时报告。

4.4防汛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会商研判,启动级应急响应。

  1.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且过去48小时南北山区4个旗县市区中有一个及以上地区重点区域(山区)已经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预计未来48小时南北山区4个旗县市区中有一个及以上地区重点区域(山区)将出现150毫米以上降雨。
  2. 水文预报或实测辽河干流麦新水文站流量达到1200立方米/秒。
  3. 东辽河干流王奔水文站流量达到1000立方米/秒。
  4. 水文预报或实测老哈河流量达到600立方米/秒。
  5. 水文预报或实测西拉木伦河台河口水文站流量达到800立方米/秒。
  6. 水文预报或实测新开河台河口水文站流量达到400立方米/秒。
  7. 水文预报或实测教来河下洼水文站流量达到600立方米/秒。
  8. 水文预报或实测乌力吉木仁河梅林庙水文站流量达到600立方米/秒。
  9. 西辽河干流通辽市城区段下游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10. 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11. 通辽市城区发生中度内涝,或两个及以上旗县级政府所在城镇发生重度内涝。
  12. 其他需要启动级响应的情况。

4.4.2 响应行动

  1. 市防指总指挥和副总指挥赴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集结坐镇指挥,市防办工作专班(由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在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集中办公。
  2. 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在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值班坐镇指挥,组织应急管理、水务、气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牧、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财政、宣传、解放军、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部门、单位会商,进入24小时值班值守状态,单位主要领导坐镇指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滚动研判防汛形势,视频连线有关旗县市区防指,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3.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市防指派出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带领的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抢险救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当发生河道、水库重大险情和严重山洪灾害时,由分管水务工作的市政府副市长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市水务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通信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市政府副市长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市自然资源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通信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由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市政府副市长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通信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制造业工业企业发生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市政府副市长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市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通信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非煤矿山、危化企业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副市长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市应急管理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通信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通信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多灾种重大灾害时,由指定市政府副市长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通信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1. 市防指发布进一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及防指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送市防指。
  2. 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局、市森林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增调救援、抢险、排涝力量和物资,及时赶赴灾区增援。行业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管理,调配行业抢险救灾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查灾核灾、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向市防指续报。
  3.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

能源电力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电力企业各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电力保障;指导属地供电公司对防汛重要用户、地下配电设施管理单位落实防汛电力保障措施,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更新发布受灾情况、救援力量、复电进度等信息。各级供电公司应对启用蓄滞洪区、人员撤离区域、受灾影响安全运行的电力设施采取停电避险措施,做好电网安全运行、受灾复电工作,保障城市生命线及防汛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指导基层做好配电站房防淹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开展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党委、政府、军分区、防指和要害部门的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等工作;组织做好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做好轨道交通、公交站、客运站防涝排水工作,引导公交车、出租车紧急避险。

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车辆有序快速通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做好城市涝水抽排、路面清障和供水、供气保障,维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正常运转。

  1.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有关信息,根据市防指的指令滚动发布指挥部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收集舆情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弘扬社会正气。
  2. 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市气象局每8:309:3011:3012:3014:3015:3017:3018:3020:3021:3023:30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预报中增加未来3小时短时预报,必要时00:3002:3003:3005:3006:30各增加一次实况及预报通报,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水文水资源分中心根据洪水发展过程,开展洪水预报并及时滚动预报。市自然资源局每日7:0017:00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市应急管理局每日7:0017:00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市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0017:00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洪涝灾害影响地区旗县市区防指每日7:0017:00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3. 强降雨区的各级党委和政府按照转移避险应急预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好相关人员的转移工作,将其转移至安全地点。严格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4. 属地防指及时发布指令,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必要时请求市防指和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包保重点工程和苏木乡镇的旗县级领导上岗到位,靠前指挥。

强降雨区党委和政府视情况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地下商城、地下停车场、下沉式隧道、易涝点等部位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水务部门及时调度水库,充分发挥水库拦洪削峰作用。铁路部门及时采取停运、限速、封锁等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工业企业及时调整生产计划,适当降低库存、负荷。

强降雨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文旅广电、体育等部门暂停或者取消本部门组织的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关闭旅游景区,终止有组织的户外体育类活动。属地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地质灾害威胁区域、洪水威胁区域群众安全避险转移。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迅速排查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在河谷、低洼处办公、住宿的人员撤离。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及时劝导疏散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滞留人员。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围墙、围挡、受损危房、危险建筑及设施等采取加固措施或者拆除,防止坠落、坍塌伤人。水务部门及时清理河道淤积物。地方防指根据市防指授权,及时组织拆除严重影响行洪的非法建构筑物,保障行洪畅通。

4.5防汛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会商研判,启动级应急响应。

  1.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过去48小时南北山区4个旗县市区中有一个及以上地区重点区域(山区)已经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或预计未来48小时南北山区4个旗县市区中有一个及以上地区重点区域(山区)将出现200毫米以上降雨。
  2. 水文预报或实测辽河干流麦新水文站流量达到1400立方米/秒。
  3. 东辽河干流王奔水文站流量达到1300立方米/秒。
  4. 水文预报或实测老哈河流量达到800立方米/秒。
  5. 水文预报或实测西拉木伦河台河口水文站流量达到1000立方米/秒。
  6. 水文预报或实测新开河台河口水文站流量达到600立方米/秒。
  7. 水文预报或实测教来河下洼水文站流量达到800立方米/秒。
  8. 水文预报或实测乌力吉木仁河梅林庙水文站流量达到800立方米/秒。
  9. 西辽河干流通辽市城区段及上游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10. 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11. 通辽市城区发生重度内涝,或3个及以上旗县级政府所在城镇发生重度内涝。
  12. 其他需要启动级响应的情况。

4.5.2 响应行动

  1. 市防指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在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市防指总指挥组织市防指全体成员和专家会商,滚动研判防汛形势,视频连线有关旗县市区防指,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2. 根据需要报经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3. 市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或总指挥令,督促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防指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送市防指。
  4. 市防指总指挥或其指定的副总指挥在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值班坐镇指挥,市防办工作专班(由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在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24小时集中办公,各相关单位进入24小时值班值守状态,单位主要领导坐镇指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守。
  5.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派出由市政府相关领导带领的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抢险救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当发生河道、水库重大险情和严重山洪灾害时,由分管水务工作的市政府副市长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市水务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通信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由分管自然资源的工作市政府副市长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市自然资源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通信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由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市政府副市长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通信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制造业工业企业发生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市政府副市长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市主管部门应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市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通信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非煤矿山、危化企业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副市长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市应急管理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通信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市政府副市长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通信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多灾种重大灾害时,由市政府指定副市长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通信部门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1. 设立前方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防指前方工作组带队的市政府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总指挥。
  2. 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部门、单位调动一切力量全面支援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3.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

能源电力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电力企业各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电力保障;指导属地供电公司对防汛重要用户、地下配电设施管理单位落实防汛电力保障措施,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更新发布受灾情况、救援力量、复电进度等信息。各级供电公司应对启用蓄滞洪区、人员撤离区域、受灾影响安全运行的电力设施采取停电避险措施,做好电网安全运行、受灾复电工作,保障城市生命线及防汛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指导基层做好配电站房防淹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开展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党委、政府、军分区、防指和要害部门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组织做好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做好轨道交通、公交站、客运站防涝排水工作,引导公交车、出租车紧急避险。

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车辆有序快速通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城市涝水抽排、路面清障和供水、供气保障,维持城市正常运转。

  1.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等单位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根据市防指的指令滚动发布指挥部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保持社会民心稳定。
  2. 通信、能源电力、公安、卫生等部门做好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应急通信、应急供电、交通疏导和应急救护等工作,保障指挥中心正常运转。
  3. 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市气象局每1小时报告一次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在预报内容中增加未来2小时临近预报,并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到突发情况随时报告。市水文水资源分中心根据洪水发展过程,开展洪水预报并及时滚动预报。市自然资源局每日7:0013:0017:00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如发生城市内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时报告城市内涝情况和处置结果。市应急管理局每日7:0013:0017:00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市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0013:0017:00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洪涝灾害影响地区旗县市区防指每日7:0013:0017:00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4. 强降雨区的党委和政府按照转移避险应急预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好相关人员的转移工作,转移至安全地点。要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5. 属地防指及时发布指令,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包保重点工程和苏木乡镇的旗县级领导靠前指挥、驻守一线,抓好防汛救灾各项工作落实。

强降雨区党委和政府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地下商城、地下停车场、下凹式立交桥、易涝点等部位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水务部门及时调度水库,充分发挥水库拦洪削峰作用。铁路部门及时采取停运、限速、封锁等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工业企业及时调整生产计划,适当降低库存、负荷。

强降雨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轨道交通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

文旅广电、体育等部门暂停或取消本部门组织的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关闭旅游景区,终止有组织的户外体育类活动。属地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受地质灾害、洪水威胁区域群众安全避险转移。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迅速排查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在河谷、低洼处办公、住宿的人员撤离。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及时劝导疏散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滞留人员。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围墙、围挡、受损危房、危险建筑等要下决心拆除,防止坠落、坍塌伤人。水务部门及时清理河道淤积物。地方防指根据市防指授权,及时拆除严重影响行洪的非法建构筑物,保障行洪畅通。

  1. 向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防指报告,申请调动全区相关抢险队伍帮助救援,请求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4.6抗旱级应急响应

4.6.1 启动条件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抗旱级应急响应。

  1. 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总播种面积的10%
  2. 全市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牧场总面积的10%
  3. 2个及以上旗县政府所在地发生供水危机。
  4. 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3%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2%5%

4.6.2 响应行动

  1. 市防办副主任签发启动抗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市防办主任定期(每旬)主持抗旱形势会商,部署抗旱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旗县市区防指联动配合,共同应对。
  2. 市防办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市防指的抗旱工作要求;协调跨旗县的水量分配。
  3. 气象部门每日滚动制作未来5天全市逐日天气预报,每10天滚动制作延伸期气候预测和降水天气过程预测,如10天内有订正及时通报订正结论。根据土壤水分观测规范,每月逢99日、19日、29日)10:00向市防办报送土壤水分监测信息及气象干旱监测信息;市水文水资源分中心每月旬初(1日、11日、21日)10:00向市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4. 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5. 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6. 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市防指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7.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8. 抗旱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市水务局督促、指导做好水量调度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做好城市供水调度和管理工作。

市农牧局督促、指导灾区科学灌溉,提升用水效率。

市气象局督促、指导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1. 各旗县市区防指贯彻落实市防指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抗旱应急响应,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工作。

4.7抗旱级应急响应

4.7.1 启动条件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抗旱级应急响应。

  1. 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总播种面积的20%
  2. 全市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牧场总面积的20%
  3. 3个及以上旗县政府所在地发生供水危机。
  4. 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5%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5%10%

4.7.2 响应行动

  1. 市防指副总指挥或市防办主任签发启动抗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市防办主任每5天组织一次抗旱形势会商,部署抗旱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旗县市区防指联动配合、共同应对。
  2. 市防办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市防指的抗旱工作要求,协调跨旗县市区的水量分配。
  3. 气象部门每日滚动制作未来7天逐日天气预报。每5天滚动制作延伸期气候预测和降水天气过程预测,如5天内有订正及时通报订正结论。根据土壤水分观测规范,每月逢44日、14日、24日)、逢99日、19日、29日)10:00向市防办报送土壤水分监测信息及气象干旱监测信息;市水文水资源分中心每月旬初(1日、11日、21日)10:00向市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4. 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5. 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6. 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市防指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7.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8. 抗旱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市水务局督促、指导做好水量调度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做好城市供水调度和管理工作。

市农牧局督促、指导灾区科学灌溉,提升用水效率。

市气象局督促、指导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1. 各旗县市区防指贯彻落实市防指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抗旱应急响应,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工作。

4.8抗旱级应急响应

4.8.1 启动条件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抗旱级应急响应。

  1. 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总播种面积的40%
  2. 全市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牧场总面积的40%
  3. 4个及以上旗县政府所在地发生供水危机。
  4. 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7%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10%15%

4.8.2 响应行动

  1. 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签发启动抗旱级应急响应通知,并发布情况通告;市防指总指挥或委托市防指领导组织抗旱防御形势会商,部署抗旱工作;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旗县市区防指联动配合、共同抗灾。
  2. 市防办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市防指的抗旱工作要求;进一步协调跨旗县市区水量分配。
  3. 气象部门每日滚动制作未来10天逐日天气预报。每5天滚动制作延伸期气候预测和降水天气过程预测,如2天内有订正及时通报订正结论。根据土壤水分观测规范,每月逢44日、14日、24日)、逢99日、19日、29日)10:00向市防办报送土壤水分监测信息及气象干旱监测信息;市水文水资源分中心每月旬初(1日、11日、21日)10:00向市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4. 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5. 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6. 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市防指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7.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8. 抗旱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市水务局督促、指导做好水量调度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做好城市供水调度和管理工作。

市农牧局督促、指导灾区科学灌溉,提升用水效率。

市气象局督促、指导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1. 各旗县市区防指贯彻落实市防指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抗旱应急响应,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工作。

4.9抗旱级应急响应

4.9.1 启动条件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抗旱级应急响应。

  1. 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总播种面积的60%
  2. 全市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牧场总面积的60%
  3. 5个及以上旗县政府所在地发生供水危机。

4. 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9%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15%以上。

4.9.2 响应行动

  1. 市防指总指挥签发启动抗旱级应急响应通知,并发布情况通告;市防指总指挥或委托市防指领导组织抗旱防御形势会商,部署抗旱工作;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旗县市区防指联动配合、共同抗灾。
  2. 市防办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市防指的抗旱工作要求;进一步协调跨旗县市区水量分配。
  3. 根据市防指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班值守。
  4. 气象部门每日滚动制作未来10天逐日天气预报。每2日滚动制作延伸期气候预测和降水天气过程预测。根据土壤水分观测规范,每月逢44日、14日、24日)、逢99日、19日、29日)10:00向市防办报送土壤水分监测信息及气象干旱监测信息;市水文水资源分中心每月旬初(1日、11日、21日)10:00向市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5. 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6. 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7. 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市防指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8.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9. 抗旱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市水务局督促、指导做好水量调度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做好城市供水调度和管理工作。

市农牧局督促、指导灾区科学灌溉,提升用水效率。

市气象局督促、指导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1. 各旗县市区防指贯彻落实市防指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抗旱应急响应,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工作。

4.10应急响应调整

4.10.1 应急响应级别、类别转变

  1. 根据水旱灾害形势发展,市防指按程序提高或者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者转换应急响应类别。
  2. 原应急响应级别或者类别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或者类别。市防指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

4.10.2 应急响应结束

  1.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市防指按程序结束应急响应,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 各旗县市区防指视情自行宣布结束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响应。

5抢险救援

5.1基本要求

  1. 坚持属地为主。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当地防指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2. 部门协调联动。行业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快速开展应急处置,按照预案抓好落实。
  3.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加社会救援队伍,全力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旱工作。

5.2救援力量

  1.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骨干力量,根据市防指的指令,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危险地区群众的疏散转移。
  2. 驻通辽市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突击力量,由旗县市区防指按有关规定申请调用,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 专业抢险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补充力量,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或者市防指的指令,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 市抢险救援专家组根据灾害类型从市防汛抗旱专家库及各有关单位中选取并组建,必要时也可聘请外地专家,负责研究、处理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5.3救援开展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市防指组织、协调市级抢险救援力量和专家组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 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情况,超出行业主管部门或发生地防指的处置能力时。
  2. 灾害发生地防指向市防指请求支援时。
  3. 其他需要采取应急抢险救援的情况。

5.4救援实施

抢险救援实行统一指挥、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序联动的应急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5.4.1 抢险救援

  1. 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突发情况时,主管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本行业专家和抢险队伍,现场制定工程抢险、人员救援等方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防指。当超出本行业抢修救援能力或需要协调其他行业进行抢修或救援时,提请市防指组织指挥。
  2. 市防指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人员进行会商,根据事态发展和预先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统筹、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调度各类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进行应急抢险救援。
  3. 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根据市防指的指令,向灾害发生地调派队伍和装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 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为抢险救援提供物资、资金、车辆、油料、电力、通信、医疗、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5. 市防指视情况组织社会救援队伍,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 属地防指应根据事态发展和市防指的指令,派出当地抢险救援力量,协同参与处置。
  7. 市水务局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本行业内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

5.4.2 应急支援

  1. 当接到灾情发生地防指支援请求时,市防指应全面了解当地应急抢险救援开展情况,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灾害发生地防指人员进行会商,分析当前形势和发展态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应急支援方案。
  2. 根据会商成果,市防指派出督导检查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灾害发生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况派出专家组,支援地方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3. 根据市防指的指令,启用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支援当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尽快帮助地方人民政府恢复群众生活生产秩序。必要时向灾害发生地增派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

5.5情景构建

当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或者由此引发了严重的次生、衍生灾害时,市防指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水旱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和出险情况,相关部门负责组建专家组,组织行业专家、技术人员进驻市防指,研究制定抢险方案,提供技术支撑。

市防指落实相关重点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市防指的部署负责落实本部门相关工作。

5.5.1 防汛典型情景与工作重点

5.5.1.1 水务工程出险

  1. 情景描述

洪水造成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务工程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垮塌、决口、失稳及其他险情,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和重要公共设施安全。

  1. 工作重点

1)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

2)视情况设立通辽市现场指挥部或者现场联合指挥部。

3)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4)市水务局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市防指,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5)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抢险。

6)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调配抢险物资装备。

7)协调可能受影响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指以及基层人民政府做好人员转移。

8)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9)协调其他队伍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10)组织通信技术力量,采取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潜水队等力量参与救援。

5.5.1.2 山洪、地质灾害

  1. 情景描述

强降雨引发山区溪沟洪水暴涨,或者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冲毁房屋、田地、道路和桥梁,造成大范围人身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

  1. 工作重点

1)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

2)视情况设立通辽市现场指挥部或者现场联合指挥部。

3)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4)市水务局、自然资源局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市防办,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5)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分中心提供发生山洪、地质灾害地区的降水实况和预报。

6)协调可能受影响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指及基层人民政府做好人员转移。

7)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8)组织通信技术力量,采取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力量参与。

5.5.1.3 城市严重内涝

  1. 情景描述

城镇发生强降雨或者连续性降水,超过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市低洼地区积水,地下空间遭淹浸,社会秩序严重受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1. 工作重点

1)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

2)联系当地防指掌握现场情况。

3)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市政排水行业专家组进驻市防办,做好技术支撑工作。市水务局视情增派专家组。

5)调动排水抢险车开展抽排水。

6)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疏导。

7)协调供电公司及各用电单位加强其产权或管辖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止漏电事故。

8)协调消防救援力量、调运冲锋舟等救援装备设备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5.5.1.4 人员受困

  1. 情景描述

堤防保护区、泄洪河道、低洼区、江心洲等危险区人员未及时撤离,遭洪水围困。

  1. 工作重点

1)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

2)联系当地防指掌握现场情况。

3)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4)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派出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5)协调其他救援队伍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6)督促属地应急部门启用应急避护场所安置受灾群众。

7)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协调调拨、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物资。

5.5.2 抗旱典型情景与工作重点

5.5.2.1 人畜饮水供给困难

  1. 情景描述

由于降水量少、水库蓄水不足、地下水位降低,现有调水、饮水工程无法满足区域人畜饮水需要,出现人畜饮水供给困难。

  1. 工作重点

1)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

2)市水务局、农牧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3)调整用水结构,优先保障人畜饮水。

4)组织实施人工降雨。

5)协调上下游水库、水工程和取用水单位优化水资源分配。

6)组织采取打井取水等其他取水方式。

7)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开展送水工作。

8)宣传节水知识,呼吁公众节约用水。

5.5.2.2 灌溉用水短缺

  1. 情景描述

由于降水量少、江河来水偏枯、水库蓄水不足,灌溉工程供水能力不足,农业灌溉用水短缺,严重影响作物收成。

  1. 工作重点

1)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

2)市水务局、农牧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3)协调上游水库优化水资源分配。

4)组织实施人工降雨。

5)宣传节水知识,呼吁公众节约用水。

  5.6救援结束

  当突发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者人员得以安全解救时,市防指适时结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后期处置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6.1灾害救助

  1.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灾害发生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特别重大灾害救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防指具体部署。
  2. 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2恢复重建

  1.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
  2. 水务、能源电力、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通信、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对受损的水务设施、电网、变电站、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通信设施、校舍等进行修复与重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

6.3社会捐赠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

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救助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4灾害保险

  1. 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农牧业灾害类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保险。
  2. 保险公司积极加强与政府合作,按规定开展理赔工作。
  3. 市、旗两级人民政府支持巨灾保险的推广运用。

6.5评估总结

  1. 灾害发生后,市防指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人员对灾害进行调查、核实,分析主要致灾因子和指标,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编写典型案例;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
  2. 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对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防指。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1.1 专家队伍保障

发生水旱灾害时,市、旗两级防指和相关单位应根据灾害种类和特点,选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技术人才,组成专家队伍,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1.2 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1.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抗洪抢险应急专业力量以及年度重点准备任务部队、民兵应急专业救援队伍、部门和地方以及中央企业组建的专业抢险队伍作为常备力量或者突击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市、旗两级防指应当根据灾害种类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装备。提请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单位需要,组建或者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
  3. 鼓励社会公众参加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抢险志愿者队伍。

7.2物资保障

  1. 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
  2. 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可以由政府自行储备,也可以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
  3. 市、旗两级防指和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制定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助物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并建立抢险救援救助物资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对接机制。
  4. 市、旗两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依法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5. 市、旗两级防指依法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6. 蓄滞洪区运用后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市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7.3资金保障

  1. 应对水旱灾害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 市、旗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汛抗旱抢险救援资金保障机制,制定抢险救援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统筹开展特大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3. 市、旗两级防指及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相关经费,按规定专款专用。
  4. 市、旗两级财政部门应当简化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抢险救援所需资金。

7.4技术保障

  依托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完善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四级互联互通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异地视频会商系统、防汛抗旱指挥信息系统平台;依托信息化系统,完善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四级应急预案数字化管理;建立完善灾害监测预警平台与调度系统,优化调度运行方案,充分利用防汛抗旱决策一张图,整合防灾减灾信息资源,加强信息共享,提升水旱灾害监测、信息互联、风险识别、指挥调度、情景模拟、灾情统计等技术支持能力。

7.5人员转移保障

  1. 市、旗两级防指和相关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的数量,针对可能受山洪灾害、地质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每年汛前进行更新并报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 市、旗两级防指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编制人员转移方案,明确转移工作流程、转移人员数量、转移线路、安置点设置和通知、转移、安置等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等。
  3. 人员转移、安置重点对象为留守或者独居老人、留守儿童、外来临时务工人员、三边(山边、水边、村边)人员以及工矿企业人员、施工工地人员等。
  4. 人员转移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组织实施,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转移救援,当地武警部队、公安机关等负责协助并维持现场秩序。

7.6综合保障

7.6.1 通信保障

  1. 市、旗两级防指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雨情、水情、汛情、墒情、工情、灾情、视频监控和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储备、应急行动等防汛抗旱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单位值班电话、传真以及相关人员联系方式。
  2. 按照安全、统一、高效、共享的原则,以多运营商公共通信网络为主、卫星通信网络为辅,逐步健全防汛抗旱专用通信网络,构建完善的移动信息化指挥体系。
  3.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覆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通信基站和配套设施,并支持通信企业进行建设,配置应急通信设备,保障防指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做好电信企业间的协调。各嘎查村配置卫星电话,保障通信畅通。
  4. 在紧急情况下,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基础电信企业现场部署应急通信车,调用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备,供受灾通信中断地区抢险救灾使用。

7.6.2 安全防护保障

7.6.2.1 社会治安保障

抗灾救灾期间,公安机关应当督促和指导受灾地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控,及时查处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破坏抗灾救灾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7.6.2.2 公共区域安全防护

水务部门负责组织清除(清拆)河道内影响行洪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除(清拆)影响防汛抗旱安全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户外广告设施等;能源电力部门组织供电企业切断危险电源,划定警戒区,设置警示标牌,防止公众进入;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排水井盖等排水设施的安全,及时在低洼内涝区域设置警示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所辖社会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

7.6.2.3 应急避护场所保障

  1. 市、旗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建设工作。
  2. 市、旗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工作,设立标志,明确各级责任人,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城乡应急空间、应急避护场所规划,建立管辖范围内应急避护场所台账,一旦发生灾情立即启用,妥善安置灾民或者需临时接受庇护的群众。
  3. 应急避护场所可设在救助站、敬老院、机关、学校等公共设施内,但必须符合选址合理、布点科学及建筑安全等条件,能够满足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同时具备供水、供电、住宿、网络通信等基本生活保障设施。
  4.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全市应急避护场所的数量、位置、容量、路线、开放情况等信息。

7.6.2.4 抢险救援人员安全防护保障

  1. 市、旗两级防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应急抢险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 相关专家应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

7. 6.2.5 社会弱势群体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困难群众、流浪人员等弱势群体的转移、疏散和妥善安置,并提供必要的社会安全保障。

7.6.3 交通保障

  1. 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做好抢险救援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方案,为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运输及临险人员转移提供交通工具保障。必要时,民航和铁路部门(单位)参与。
  2. 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相关单位为抢险救援提供交通秩序和线路保障,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放行、快速通行。

7.6.4 油料保障

  1. 石油供应单位应当建立油料预置机制,指定应急保障供油联络人对接用油保障事宜。当应急响应启动或者重大灾害气象、水文预警信号发布后,提前向可能受灾地区优先调运油料。
  2. 抗灾救灾期间,石油供应单位应当设立应急加油通道,对抢险救灾车辆及设备优先安排加油。
  3. 紧急情况下,石油供应单位应当及时安排运输工具,向急需用油但距加油站较远的受灾地区运送油料。
  4. 当油料供应不畅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防指报告,由当地防指协调解决。

7.6.5 供电保障

  1. 各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属地供电公司建立本辖区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确保防指、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重要水务工程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电力供应,必要时提供临时电力供应。
  2. 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满足长时间停电情况下的电力供应需求。
  3. 各级供电公司应当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早恢复电力供应。

7.6.6 供水保障

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单目录,优先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水需求;供水管理部门(供水企业)及时抢修受损的供水设施,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7.6.7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所需药品、器械等的应急保障工作;组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受灾地区,指导、协助当地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8附则

8.1 宣传培训演练

  1. 市防指应当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广泛宣传防汛抗旱知识,提高群众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
  2. 市防指应当定期组织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防洪抢险骨干人员、成员单位技术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 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地区防汛抗旱态势,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参加。
  4. 市防指一般23年举行1次多部门联合应急演练。

8.2责任与奖惩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抢险救援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抢险的人员,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1. 本预案由市防指组织编制,经通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并报送自治区防指备案。

2. 市防办每3年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至少进行1次评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有关规定适时进行修订完善,修订后的预案按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3. 市防指成员单位须根据本预案编制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方案),并报市防指备案。

4. 各旗县市区防指应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送市防指备案。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解释。

8.5预案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辽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2年版)》(通政办发〔202274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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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