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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7k 阅读 492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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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有奖征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6-03-20 10:44

信息来源: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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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3-20 10:44

信息来源: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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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进一步提升我市生态环境质量,严守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通辽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通环办字〔2024〕149号)等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集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现通告如下:

一、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二)微信举报:"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公众号;

(三)网络举报:全国生态环境举报投诉举报平台(可经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环境污染网上举报平台");

(四)来访举报:通辽市生态环境局(门达路与阿古拉大街交汇处)及各旗县市局生态环境分局。

二、举报内容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四)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八)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违规设置排污口的;

(九)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十)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十一)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容器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十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企业拒不执行停产,限产,限排,分时段运输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

(十四)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

(十五)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十六)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十七)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十八)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

(十九)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二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二十二)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二十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或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

(二十四)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二十五)建设单位或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十六)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十七)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十八)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二十九)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

(三十)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三十一)未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三、举报条件与奖励

1.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详细地址,存在违法事实以及反映违法事实的佐证材料。

2.通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举报人实施奖励标准认定,奖励审核,奖励告知和奖励发放。

3.对举报线索查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判决生效的,给予举报人3万元奖励;对于能够带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人员、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证的,额外给予举报人奖励金额3%的奖励,奖励金额与额外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10万元。

四、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前已被立案查处的;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内的;匿名举报无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责任单位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辅助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举报的;举报人仅凭被举报人主动公开信息数据作为举报依据的;举报人提供的佐证材料或线索事先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被举报人除被举报事项外,还存在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形,只发放被举报事项对应标准的奖励,其他违法事实不在奖励范围内;不在有奖举报范围内的事项,或未按要求提供个人和被举报对象准确信息的不予奖励,按普通举报事项调查处理。举报线索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对象再次涉及生态环境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通辽市生态环境局或其分局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奖励情形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各项权利。对于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对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监督,共同推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特此通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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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