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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解读《通辽市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细则(试行)》

2024/06/24 1.6w 阅读 195 点赞

一、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精神,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教发展函〔2022〕11 号)要求,通辽市教育局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了《通辽市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实施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及其组成人员产生或变化后,依法向审批机关备案相关事宜,适用本细则。

(二)优化法人治理结构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应在章程中明确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成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换届办法、负责人产生办法等内容。

(三)规范决策机构成员构成

一是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可吸收社会公众作为独立理事或者独立董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应当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

二是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应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设决策机构负责人1名。三分之一以上决策机构成员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三是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四是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四)规范决策机构成员产生程序

一是民办学校首届决策机构成员应由举办者推选。

二是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中,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党组织负责人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批复同意,经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校长经决策机构聘任后自然成为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后自动退出决策机构或者经决策机构同意可继续担任成员。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学校教职工大会推选。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中,审批机关的代表由审批机关委派。

三是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

(五)明确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程序

一是受理。学校应将本细则第九条所列材料提交给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对符合法定条件,备案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材料不完备的不予受理。教育行政部门将在收到学校提交材料 15 个工作日内通知学校受理结果。

二是审查。教育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备案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备案,由学校进行整改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教育行政部门将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三是告知。教育行政部门将在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后 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是否予以备案的结果。

解读单位:通辽市教育局

解读人:张玉新

联系电话:0475-883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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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策解读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