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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2023/03/23 4.8k 阅读 447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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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办法》(内建质〔2022〕206号),明确具体实施要求,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风险防控机制,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住宅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参考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通辽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等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管理、工程质量的风险管理、维修理赔、信息平台或自身业务系统相关模块管理、信用管理等适用本《意见》。

(二)明确了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要求主要承保单位应配备建筑、法律、风控专业人员,负责对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业务进行管理。参与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应对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业务设置单独账套,进行独立核算。

主要承保单位对所出具的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单承担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对风险管理机构进行合规管理,并承担风险管理机构违规行为的连带责任。共保的主承保公司参与共保的其他保险公司进行合规性管理,并承担其他保险公司违规行为的连带责任。

(三)明确了参保原则和承保模式。建设单位按照自愿原则购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险公司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确定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可以采取单独承保或共同承保模式。单一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项目参与共保的保险公司原则上不多余3家,主承保公司承保份额大于50%,共保公司之间应以共保协议的形式明确各自在项目上的承保份额、权利义务等。试点期间,单独承保或共同承保模式均不允许进行再保险。

明确了风险管理相关要求。主要承保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聘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机构应按照风险管理合同要求执行现场检查,每次检查后及时编写《质量风险检查报告》,建设单位及时组织项目参建各方对问题进行整改,质量缺陷未改正的,监理单位不得同意通过相关验收。风险管理机构最终检查报告中列出的重大质量潜在缺陷未整改到位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明确了保险理赔维修相关要求对保险范围内的事项,除主要承保单位有证据证明相关工程质量缺陷是由于住宅业主自身违规的原因、第三方原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等非保险理赔范围外,主要承保单位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理赔规范、程序,以及国家、本市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及时予以维修、理赔。维修完成后,同一部位的同一维修项目,给予180天的保修期,只要维修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则该保修期不受保单到期终止等因素的影响。

)明确了监督与信用管理要求住建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保险公司、风控管理机构、项目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过程中存在不诚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不诚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保险公司存在违规情形的,由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风险管控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由住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

联系人:李煜,联系电话:8262778


                                                               2023年3月23日






附件:""《通辽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文件:关于印发《通辽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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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