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
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住建行业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住建和城乡建设领域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的要求,结合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管理职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是以“双随机”为核心内容的监管体制改革,主要内容是建立健全“一单、两库、一细则”,即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原则。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督坚持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协同推进原则。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局属执法单位(包含委托执法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抽查检查工作。
公正高效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坚持公正、公开、透明,大力推进放管结合与严格规范文明执法,降低行政成本,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第四条【统筹机构】
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宣传和执法监督科负责统筹推进通辽市住建系统各科室、单位“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执行机构】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通辽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通辽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造价管理站、通辽市房产管理局、通辽市排水管理处、通辽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通辽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通辽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站在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监督下具体实施。
第六条【电子化】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系统操作,实现随机抽查。
第七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库】
以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权责清单为基础,明确我局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第八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类别等。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名录库】
以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企业资质、监理企业资质等资质的取得情况为基础,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明确市场主体服务对象的名称、地址、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以及其他相关重要信息。根据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二条【计划的制定和发布】
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执法单位)确定本部门年度检查计划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系统。
第十三条【计划的要求】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四条【计划实施】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五条【检查人员的抽取】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抽查事项由各责任科室牵头,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方式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完成随机抽查工作。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回避后检查人员少于2名时应当再次随机抽取其他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六条【被检查对象的抽取】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检查对象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抽取。本部门业务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其他业务机构实施抽查计划时,应当予以排除。或者对同一企业,同一抽查部门不同执法机构实施检查时,应当同时实行综合检查。
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列入黑名单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七条【抽查方式的选择】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八条【检查结果】
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并依法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理结果。
在对单个被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在检验检测异议期间届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送达被被检查对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
综合实施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十九条【检查结果反馈】
具体负责检查的科室在检查报告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检查结果录入】
执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子系统。
第二十一条【统一公开】
在每年1月底之前,应当通过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开上一年度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二十二条【纪律要求】
行政执法机关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三条【责任承担】
对于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附则】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