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19〕55号)要求,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主体和职能配置变化实际,市政府安排部署市司法局对市级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重新进行清理审核和依法确认,现将法定行政机关31家、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4家、依法接受委托执法35家,共80家行政执法主体公布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关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牧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医疗保障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保密机要局、通辽市邮政管理局、市森林公安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市档案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市气象局、市烟草专卖局、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五支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草原监理所、市铁路动物卫生监督站、市植保植检站、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市公路管理处、市地方海事局。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
市工业和信息化综合执法支队、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支队、市殡葬管理处、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能源安全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造价管理站、市房产管理局、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市排水管理处、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局、市规划执法监察支队、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市林业种苗站、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市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市饲料草种管理检验站、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种子管理站、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市兽药监察所、市水产事业管理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水政监察支队、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站、市室内装饰质量预算检审所、市邮政业安全保障中心。
上述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今后设立的行政执法单位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及时向市司法局报备执法依据,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单位或组织,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通知下发后,凡此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有关文件一律同时作废。本通知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202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