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充分发挥我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的核心作用,现就各旗县市区建立健全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考核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考核机制的重要意义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通辽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span>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262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精神,开展了2020年度全市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考核工作。根据考核标准,我市仅开鲁蒙银、左中联社、奈曼农合行三家机构达标。从整体看,通辽地区参与考核机构年度新增可贷资金29.21亿元,新增贷款仅为14.07亿元,新增当地贷款占新增可贷资金的48.17%,我市达标率比全区平均水平低20.6个百分点。目前,我市多数旗县市区政府尚未针对人民银行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考核结果建立激励手段和措施,地方政府政策的导向作用不够突出。各旗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考核机制的重要意义,尽快出台措施,落实激励政策,与人民银行考核结果有效衔接,进一步激发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二、相关要求
(一)做好情况对接,建立完善制度。各旗县市区要及时与辖区人民银行对接沟通,及时确认2020年度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考核结果,并参照《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16号),建立或完善辖区金融机构考核机制,将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考核纳入其中。
(二)落实考核制度,出台激励措施。各旗县市区要将金融机构考核结果与激励手段挂钩,对考核情况较好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出台配套激励政策,切实提高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附件:1.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
2.通辽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激励暂行办法
2021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
附件2. 通辽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激励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