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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公共文化领域、生态环境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2022/06/16 2.0w 阅读 454 点赞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科技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教育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公共文化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生态环境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20〕78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支持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健康内蒙古建设2030”实施方案》,按照通辽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推动建立可持续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并平稳运行。通过改革,建立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全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并逐步加大投入。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     

——坚持遵循规律,实现权责匹配统一。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明确市与旗县市区分担比例,理顺各级支出责任,实现各级政府权、责、利相匹配。     

——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聚焦医疗卫生领域的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坚持财政权责划分的全覆盖,提高划分体系的完整性;深入分析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性质和特点,提高划分体系的科学性;合理确定市与旗县市区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提高划分体系的规范性;统筹推进项目资金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保持我市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积极稳妥、精准分类,对中央、自治区划分明确的事权,坚决贯彻;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够科学但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予以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     

三、主要内容     

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划分市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将在自治区指导下,结合实际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共同财政事权,自治区财政与我市按7:3进行分担,我市分担部分,所需经费由市本级与旗县市区财政按照2:8进行分担。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上划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蒙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划入能力建设方面。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二)医疗保障方面。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市和旗县市区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自治区财政与我市按7:3进行分担,我市分担部分,所需经费由市本级与旗县市区财政按照2:8进行分担。     

2.医疗救助。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市财政根据救助需求、人口数量、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安排市本级财政资金(含政府性基金),并统筹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依据各地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配额度,旗县市区财政按规定安排补助资金。     

(三)计划生育方面。包括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2个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明确为共同财政事权。计生两项制度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自治区财政与我市按7:3进行分担,我市分担部分,所需经费由市本级与旗县市区财政按照2:8进行分担。计生关怀公益金及其他事项,参照《通辽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四)能力建设方面。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蒙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财政事权或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市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旗县市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旗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办医,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相关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市和旗县市区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为市或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各级财政各自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财政事权或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为市财政事权或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中医药(蒙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包括中医药(蒙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蒙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蒙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蒙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中医(蒙医)医院能力建设、中医(蒙医)重点专病专科、基层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为市财政事权或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自治区按照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的中药(蒙药)制剂能力建设、中医药(蒙医药)领先重点学科、中医(蒙医)特色专科、自治区级名老中药(蒙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等,明确为我市财政事权的,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为市财政事权或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旗县市区行使的事项,旗县市区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明确为市级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由自治区制定全区基础标准的事项,各级政府可以在确保全区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高出部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承担。对于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自治区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旗县市区出台本地区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投入可持续。     

按照保持现有市级以下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市级与旗县市区支出基数的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配套措施     

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我市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要将市级与旗县市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实施,着重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政府与个人分担比例,推进形成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区域医疗卫生领域各项改革协同互动、协同促进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支出责任落实。各旗县市区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科技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现就科技领域市级与旗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先进经验,坚持问题导向,抓紧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级与旗县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努力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形成推动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合理划分市级与旗县权责。明确市级政府在全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市级与旗县政府支出责任。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级与旗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财政侧重支持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以及面向国内外科技前沿、面向自治区重大需求、面向我市经济主战场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同时,进一步发挥市级对旗县引导作用,充分调动旗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旗县财政侧重支持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坚持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坚持分类推进改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我市科技工作特点,我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以下八项内容。     

(一)科技研发。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本级与旗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     

(1)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由市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充分发挥市级自然科学基金支持源头创新的重要作用,加强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旗县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旗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本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2)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本级财政与旗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全市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基础研究事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旗县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旗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主要解决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本级财政与旗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点产业、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培育新兴产业的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主要通过市本级科技重大专项、应用研究与开发专项等予以支持。旗县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旗县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旗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本级财政与旗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围绕实现全市目标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市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财政负担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旗县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财政负担资金由旗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本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市级或旗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旗县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等人才专项,确认为旗县财政事权,由旗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政府投资基金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旗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市本级主要通过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和科技协同创新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关系全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由市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旗县财政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本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旗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本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本级与旗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市委、市政府部署实施的重大区域合作,由市本级财政与旗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本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旗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本级财政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划、意见等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并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旗县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旗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对全市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本级和旗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通辽市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旗县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旗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本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市级或旗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旗县委托业务,由旗县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旗县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旗县财政事权,由旗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参与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照通辽市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级财政事权或市级与旗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研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通辽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通辽市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旗县财政根据研究任务部署和地方实际积极给予支持。我市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基金等),按照设立主体级次,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市级与旗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要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按照“属地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预算执行和项目监管,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按照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抓紧修订完善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要推动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教育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4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教育领域市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从基本市情出发,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遵循教育规律,抓紧形成中央领导、合理授权、系统完整、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旗县市区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在明确中央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基础上,落实自治区与盟市、旗县市区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充分调动盟市以下政府因地制宜发展区域内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权责。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科学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各级各类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按具体事项进一步细化,做到边界清晰规范。     

——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强化地方政府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等,下同),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分类施策,平稳推进改革。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合理把握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适时调整完善。     

三、主要内容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和教育工作特点,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市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市与旗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比例,自治区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1.公用经费保障。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国家基础标准内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的公用经费保障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三档7:3进行分担。盟市级分担部分,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市区)学校由旗县(市区)财政负担。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地方分担的5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三档7:3进行分担。盟市级分担部分,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市区)学校由市本级财政与旗县(市区)财政按照1:2进行分担。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的生活补助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符合自治区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标准的寄宿生,所需经费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义务教育住宿费补助所需经费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3.校舍安全保障。农村牧区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8:2分担。盟市建立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科尔沁区城区学校由科尔沁区财政负担,开发区城区学校由开发区财政负担。     

4.农村牧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试点(我区为8个集中连片脱贫旗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自治区试点(除8个集中连片脱贫旗县外的23个国家级脱贫旗县)所需经费,在中央补助之后,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三档7:3进行分担。盟市级分担部分,由市本级财政与旗县(市区)财政按照2:8进行分担。     

5.其他经常性事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自治区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符合自治区规定的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字典,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免费提供盟市规定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盟市财政承担。旗县(市区)可以制定免费提供旗县(市区)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旗县(市区)财政承担。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牧区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所需经费,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旗县(市区)学校由旗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中央与自治区给予工资性补助。     

6.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支持解决城镇学校大班额、加强两类学校建设、推进农村牧区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旗县(市区)学校由旗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教师培训工作补助中,盟市组织的全市教师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由盟市财政统筹安排,旗县(市区)学校教师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由旗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由国家统一制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自治区财政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盟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盟市、旗县(市区)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将其总体确认为市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与自治区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自治区、市与旗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市与旗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比例。学生资助自治区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现阶段由旗县市区负责落实幼儿资助政策并承担支出责任,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自治区财政给予奖补支持。     

2.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补助。免学费补助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的普通高中“两免”政策中,符合自治区政策标准的学生所需经费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其他学生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三档7:3进行分担。盟市级分担部分,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市区)学校由旗县(市区)财政负担。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三档7:3进行分担。盟市级分担部分,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市区)学校由旗县(市区)财政负担。普通高中符合自治区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标准的寄宿生,所需经费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3.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三档7:3进行分担。盟市级分担部分,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市区)学校由旗县(市区)财政负担。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三档7:3进行分担。盟市级分担部分,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市区)学校由旗县(市区)财政负担。中等职业教育寄宿生住宿费补助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4.高校国家助学金。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国家助学金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自治区直属高校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部承担,盟市所属高校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三档7:3进行分担。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国家规定部分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的研究生相关国家助学金政策,自治区直属高校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盟市所属高校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三档7:3进行分担。     

5.高校国家奖学金等资助。高校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经费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6.高校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考入中央及自治区以外地方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自治区内高校就读的,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高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考入中央及自治区以外地方高校的学生,其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自治区内高校就读的,其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与自治区按照5:5分担,自治区分担的50%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分担。嘎查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经费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市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市与旗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盟市统筹给予支持。     

1.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三档7:3进行分担。盟市级分担部分,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市区)学校由旗县(市区)财政负担。自治区财政继续安排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地方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资源,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重点向脱贫地区倾斜。     

2.普通高中教育。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三档7:3进行分担。盟市级分担部分,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市区)学校由旗县(市区)财政负担。完善普通高中建设经费投入机制,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区财力状况,对地方改善学校校舍条件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由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盟市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和自治区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和自治区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旗县(市区)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和自治区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和自治区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盟市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旗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市区)学校由旗县(市区)财政负担,市级财政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相关转移支付适当给予支持。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各旗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自治区财政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要求,继续通过相关资金渠道对教育事业给予支持。盟市、旗县(市区)也要相应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制度。     

(三)明确地方权责,加强盟市、旗县(市区)统筹。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合理划分旗县(市区)以下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将适宜由旗县(市区)承担的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由旗县(市区)承担,避免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加强旗县(市区)统筹均衡能力,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四)修订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旗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适时按程序将教育领域市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规范,以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形式予以规定,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五)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共文化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4号)精神,推动公共文化领域市级与旗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中央、自治区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框架下,健全充分发挥市级和旗县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级与旗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由通辽市负担部分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共同财政事权,市级、旗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     

上述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通辽市负担部分按照场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通过转移支付对旗县给予适当补助。     

上述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自治区与通辽市按照7∶3比例分担。通辽市负担部分,按照场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通过转移支付对旗县给予适当补助。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将国家、自治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共同财政事权,市级、旗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旗县转移支付资金。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将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中央、自治区确定并由中央、自治区职能部门、通辽市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通辽市负担部分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旗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和旗县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旗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旗县确定并由旗县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旗县财政事权,由旗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根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纳入国家及自治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通辽市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旗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中央、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自治区和通辽市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通辽与旗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旗县按照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旗县转移支付资金。

纳入通辽市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本级和旗县共同组织实施的,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旗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旗县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旗县转移支付资金;旗县组织实施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旗县财政事权,由旗县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根据政策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通辽市组织实施的国家、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为市级与旗县共同财政事权,除中央、自治区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通辽市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旗县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共同财政事权,市级与旗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旗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旗县转移支付资金;旗县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旗县财政事权,由旗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根据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自治区职能部门与通辽市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共同财政事权,市级与旗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和旗县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旗县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旗县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旗县财政事权,由旗县承担支出责任。     

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主要包括:按照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由中央职能部门指导通辽市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旗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市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对旗县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旗县财政事权,由旗县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古籍保护,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旗县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旗县财政事权,由旗县承担支出责任。     

通辽市预算内投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级财政事权或市级与旗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市级和旗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根据本方案,市级财政将继续通过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对旗县公共文化领域事项给予支持。各旗县要认真落实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     

(三)协同推进改革。公共文化领域市级与旗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并根据相关领域改革发展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优化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确保相关改革整体协同推进。     

(四)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公共文化领域服务特点,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强化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五)抓紧修订完善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生态环境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0号),结合通辽市实际,现就生态环境领域市和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生态环境领域市和旗县(市、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坚决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搭建完备事权框架,明晰各级权责划分。坚持落实中央、自治区要求和立足通辽市实际相结合,遵循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框架,全面梳理细化,形成覆盖全面、层级明晰的事权框架。坚持稳中求进与改革创新相结合,尊重历史沿革,注重与现行体制衔接,对现行划分较科学合理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暂时延续现行划分,保持我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和财力格局总体稳定。     

——加强市级统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强化重大事项市级统筹,提高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效率,强化市本级对涉及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布局的重大生态环境领域事项统筹责任,减轻基层支出压力,把握创新发展理念,加强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础上,加快推动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发挥市级管理优势,形成协同合力。优化配置,发挥市级优势,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生态环境领域各类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到权、责、利统一。充分调动旗县(市、区)积极性,合力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1.将全市生态环境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生态规划、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全市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工作方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政策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将旗县(市、区)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管理     

1.将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全市的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低碳试点示范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市入河排污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划定管理,市权限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基础研究、核算复算及能力建设,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生态收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市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旗县(市、区)地方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低碳试点示范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建设和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生态环境普查、统计和温室气体减排核算核查及项目管理的地方监督管理,生态收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地方生态保护修复,地方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地方环境信息发布,地方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监测与能力建设     

1.将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等事项,常规任务监测、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将旗县(市、区)专项调查监测等其他监测工作确认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3.将全市国控、区控、市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运行基础条件保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环境执法与能力建设     

1.将生态环境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查,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将旗县(市、区)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认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环境污染防治     

1.在自治区和盟市财政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将放射性污染防治,西辽河等重点湖泊流域、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旗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确认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六)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市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旗县(市、区)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注重统筹协调。各旗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要注重统筹兼顾和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高质量、有节奏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范运行。     

(四)协同推进改革。各旗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生态环境领域现有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要强化顶层设计,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通辽军分区、武警通辽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各人民团体,驻市中区直各单位,各金融机构。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2年6月17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