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立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科尔沁区城区学校由科尔沁区财政负担,开发区城区学校由开发区财政负担。
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所需资金按市政府教育领域市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比例分担。
三、原《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24号)同时废止。
2022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2〕5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