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现代设施农牧业建设贷款贴息专项工作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内农牧计财发〔2024〕652号)对现代设施农牧业建设实施贷款贴息工作要求,通过贷款贴息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有力推动设施种植业、冷链物流及烘干等建设项目实施,支持全市设施农牧业高质量发展。
一、贴息范围
1.设施种植方面。主要用于:新建日光温室、各类拱棚及现代化智能温室建设;老旧温棚设施改造提升,设施装备更新等环节;自动化播种线、嫁接机等工厂化育苗装备配套、水肥一体机等各类设施农业机械装备购置;集成配套环境调控、农业智慧管理系统软硬件等设施装备;农资贮藏、农机存放、农业废弃物回收及基质化处理配套设施;分级分选、包装加工等产后处理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2.冷链物流及烘干方面。主要用于:新建或改扩建产地仓储保鲜设施和产地冷链集配中心,预冷冷却设施设备、冻结设施设备、机械冷藏库及其他配套设施设备;采用绿色低碳、优质高效干燥加工关键技术装备,新建或改扩建粮食、果蔬烘干或干燥加工设施设备等。
二、贴息对象
主要针对农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农牧业企业以及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牧业经营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用地政策;
2.贴息贷款,应与放贷金融机构正式签订贷款合同且贷款资金已到位;
3. 申报主体与贷款主体一致;
4.贷款资金用途符合本方案规定的贴息范围;
5. 同笔贷款未享受过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6.项目规划、用地、环评等备案审批手续完备合规,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7.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能够 正常生产经营、按时清偿贷款本息;
8.项目补助期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境 污染事件。
三、贴息期限
按年度进行结算,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贴息资金结算完毕;对同一个主体的同一笔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四、贴息标准
采取“双限控制”。冷链物流及烘干贷款贴息原则上单个建设主体当年获得的贷款贴息比例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得超过2%,单个年度获得的贴息资金不得超过200万元。设施种植贴息原则上单个建设主体当年获得的贷款贴息比例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90%且不超过3%的贷款利率,单个年度获得的贴息资金不得超过240万元。
五、奖补机制
中央及自治区财政采取“地方先补贴,中央及自治区再补助”方式,由中央财政承担80%、自治区财政承担20%。
六、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向所在旗县农牧部门提交贴息申请和相关备案材料。申报主体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
1.现代设施农牧业建设贷款贴息申请表;
2.法人证明复印件(非法人申报主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加盖银行业务审核章的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4.放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 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5.设施农牧业建设用地、环评(如涉及)等批准文件复印件;
6.设施建设合同、固定资产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旗县 (区)政府的相关证明;

7.分级储备并纳入农业农村重大项目综合融资服务平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