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月3日
通辽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旗县市区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交通运输领域市级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按照中央和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部署,科学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市级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划分模式,为不断提高全市公共交通服务供给效率、加快构建全市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交通强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的根本宗旨,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好市级与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责任,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体现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在自治区授权范围内,根据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合理确定市级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由市级负责,地区性的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由旗县市区负责。
——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发展规律和特点,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交通发展实际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不适应新形势和不清晰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对改革条件尚不成熟的事项逐步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总体要求和交通运输工作的特点,划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的市级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市级财政事权
1.公路
地方高速公路。市本级承担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及具体组织实施,承担除自治区出资以外的其余支出。
2. 邮政
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市本级承担市邮政业安全保障中心的支出责任。
(二)市级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
(1)普通国道。市本级承担普通国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及具体组织实施,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共同承担除中央和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如征地拆迁等)。
(2)普通省道。市本级承担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及具体组织实施,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共同承担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3)农村公路。市本级承担农村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旗县市区承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4)各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共同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共同承担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5)道路运输站场。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共同承担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共同承担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6)道路运输管理。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共同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共同承担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水路
(1)水运绿色发展。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共同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共同承担除中央和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市级管理水域的搜寻救助和船舶污染防治。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共同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共同承担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3)市域内河航道。市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旗县市区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4)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市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旗县市区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3.铁路
(1)干线铁路。中央(含中央企业)、自治区、市本级与旗县市区共同承担干线铁路的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
(2)城际铁路。自治区、市本级与旗县市区共同承担城际铁路的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
上述铁路领域事项由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4. 民航
(1)运输机场建设和公共航空航线运输。其中,市本级直接管理的通辽机场建设和公共航空运输航线等具体执行事项以市本级为主实施。
(2)通用机场建设和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等通用航空作业项目。
上述民航领域事项由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5. 邮政
(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市本级与旗县市区共同承担完善邮政业安全监管、应急管理支撑体系具体执行事项。市本级与旗县市区共同承担邮政业安全监管支撑体系、保障寄递安全和应急管理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
(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市本级与旗县市区共同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智能快件箱(信包箱)等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具体执行事项。
上述事项的执行实施,由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6. 综合交通。
(1)运输结构调整。市本级与旗县市区共同承担全区运输结构调整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本级与旗县市区共同承担除中央、自治区(含区属企业)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根据中央、自治区专项规划,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市本级与旗县市区共同实施。市本级与旗县市区共同承担除中央、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3)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市本级承担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市本级与旗县市区共同承担建设、维护(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本级与旗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综合交通应急保障。市本级与旗县市区共同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市本级与旗县市区共同承担除中央、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5)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市本级与旗县市区共同承担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市本级与旗县市区共同承担除中央、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市区履职能力建设,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履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所开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转化以及重大专项工作,政策法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制定;行业监管、工程质量监督;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市本级履职能力建设由市本级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旗县市区履职能力建设由旗县市区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旗县市区财政事权
1.水路
市级管理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旗县市区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2. 铁路
(1)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项目,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各旗县市区实施或委托自治区内铁路局实施。
(2)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由旗县市区负责。
上述铁路领域事项由旗县市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3. 民航
(1)运输机场建设、维护、运营和公共航空运输航线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2)通用机场建设、维护、运营和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等通用航空作业项目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上述民航领域事项由旗县市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4. 邮政
其他邮政公共服务。旗县市区承担农村牧区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快递进村”、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旗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旗县、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市级有关部门要强化对职责落实的督查和评估。各旗县市区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旗县、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旗县市区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旗县级人民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旗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各旗县级人民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期间,市人民政府可结合自治区资金支持情况,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和旗县市区财力水平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统筹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重大改革有效衔接、统筹推进、良性互动、务求实效。根据国家、自治区交通运输改革进度和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情况,适时健全完善、动态调整市本级与旗县市区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旗县、市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改革精神,在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