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职权法定、边界清晰、运行公开的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清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相关要求,市政府对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行政权责事项依法进行梳理确认,编制市本级权责清单,经市政府2023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权责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后,列入市本级权责清单编制范围的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修改完善各项行政权力运行流程,一并在本部门、单位网站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二、市本级权责清单公布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及时调整完善权责清单。并按规定程序予以确认和公布。
2023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